次国民待遇
编辑词条次国民待遇是指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待遇低于中资企业,这一术语常用于描述外资准入和经营环节中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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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背景
次国民待遇描述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资企业面前处于较低待遇水平的情形。该概念围绕外商投资领域中的限制和差别安排展开,涉及外资进入行业、当地成分要求以及进口限制或国内销售要求等方面。它通常与国民待遇讨论相对照,用于分析外资企业在投资和经营中面临的不同条件。
外商投资领域限制
在相关管理实践中,1995年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了若干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和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一贯可能对外商禁止或严格限制。服务业方面,金融、贸易、运输等行业曾允许外资进入,但在地域、数量、股权、业务范围等方面仍有诸多限制。这些限制在当时的政策讨论中被认为有的是必要的,有的与我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具体承诺义务相关。
当地成分与进口替代要求
当地成分要求指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附件清单对此有禁止性规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合营企业所需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1994年国家计委《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第34条第4款规定,合资企业在选用零部件时国内零部件同等优先。进口限制或国内销售要求方面,我国在利用外资中曾实行以产顶进的进口替代战略,1987年国家计委《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产顶进办法》规定,经批准实行的以产顶进产品,国内用户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选用;机电产品以产顶进则指导用户优先采购目录内产品。这些安排被讨论为与国民待遇和TRIMs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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