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口商复审
编辑词条新出口商复审是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原调查期内未向发起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确定单独税率的行政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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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适用对象
新出口商复审是指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发起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发起国反倾销主管机关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新出口商虽在原审调查期后才向发起国出口涉案产品,原本也可能被征收反倾销最高税率。该复审为那些在反倾销调查期中没有向发起国出口、但在调查期后开始出口的厂商提供了获得单独税率或豁免的机会。
审查范围与结果
新出口商复审只审查申请人的倾销幅度,而不涉及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因为原审调查已确立了损害的存在,这种损害不会因为新增加一个出口商而消失。通过复审调查,可能得到四种结果:无税结案或倾销幅度忽略不计;新出口商身份被否认,适用所在国被课的剩余最高反倾销税率;存在倾销,适用较低的单独税率;被接受价格承诺。
程序特点
与其他形式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相比,新出口商复审具有自身特点:调查只审查申请人的倾销幅度,不涉及国内产业损害情况;在复审调查期间,不得对来自申请人的相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主管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交保证金;复审应在加速的基础上开始和进行。中国相关规则规定,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欧盟与美国做法
欧盟在1989年首次实施新生产商兼出口商审查制度,即新出口商复审,为在案件原审中没有倾销行为的新出口商提供一种不完全的法律救济制度。按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的规定,新出口商需符合原审调查期间没有向欧盟出口被征税产品、与已被征税产品的其他生产商或出口商无任何关系、在原审调查期后向欧盟出口一定数量规模涉案产品或能证明基于合同产生的不可逆转原因等条件。美国对新出口商申请资格的认定与欧盟要求基本相同,但对新出口商出口数量的要求并不严格,只要求有一票实际发货到美国即可;提起时间第一次为终裁一周年月,以后为每半年一次;调查通常在立案后180天内做出初裁,初裁后90天内做出终裁,案情复杂时可分别延至300天和150天。美国曾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申请人要求证明出口行为不受中央政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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