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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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中国1988年至1990年间推行的对外贸易经营责任制度,由地方政府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等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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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定义

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提高经济效益和保证完成外汇收缴任务的条件下实行的一种责任制度。此前外贸吃“大锅饭”的体制多年来一直制约着外贸事业的发展。经过调查研究,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解决中国经营体制上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问题,让企业逐步走向自主经营的道路。

主要做法

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具体做法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额度基数及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经济效益基数。超出口收汇基数的外汇收入实行分成,自负盈亏。少数产品由国家外贸和工贸进出口公司承包并统一经营,绝大部分产品下放给地方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承包经营。

配套安排

涉及出口配额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仍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申领配额、许可证。根据产品的经营承包范围,有关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的地方分支机构与总公司脱钩,作为企业法人,下放地方管理,财务与地方财政挂钩。这些安排使地方外贸企业和工贸公司在经营上获得更大自主权。

作用

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调动了地方、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该制度在1988年至1990年期间实施,是当时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从集中经营向地方和企业承包经营过渡的阶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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