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杰森条款
编辑词条新杰森条款是海运提单和租船合同中常见条款,规定在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下,货方仍应参与共同海损分摊,并支付相关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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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义
新杰森条款指承运人对航行疏忽可以免责时,仍可要求共同海损分摊,并且承运人的其他参加救助船舶即姐妹船可以要求救助报酬的条款。该条款通常针对可能适用美国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情形。
条款的核心是:如果船舶在开航之前或之后,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危险、损坏或灾难,而承运人依法、依合同或其他规定对此不负责任,则货方应在共同海损中与承运人分担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支付货物方面的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
主要内容
条款通常约定,若救助船舶为承运人所有或经营,其救助费用应如同该救助船舶属于第三者一样全额支付。这样,姐妹船之间的救助报酬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该条款只在承运人依法可免责的情况下,赋予其请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若承运人依法不享受免责,则新杰森条款不能适用。船舶不适航与共同海损无直接关系时,不妨碍共同海损的成立。
适用背景
提单和一些租船合同订有新杰森条款,专门处理可能适用美国共同理算规则解决争端的情形。美国法院曾认为,承运人对其驾驶船舶过失导致的损失可以免责,但不能请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损失。作为对策,承运人开始在提单或租船合同中订立共同海损疏忽条款,后来发展为新杰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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