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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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是WTO基本法律原则之一,要求成员除关税等外不得设立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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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义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是指,任何成员方除征收关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产品的输入,也不得限制或禁止向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数量限制被认为容易导致贸易保护措施滥用、限制竞争并扭曲贸易体制,因此关贸总协定要求原则上取消此类措施。

例外情形

该原则存在若干例外:为保护农业、渔业产品市场而实施的限制;为保护本国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为促进不发达国家成员经济发展而实施的限制;以及为实施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数量限制。这些例外允许成员在特定条件下偏离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要求。

非歧视实施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还隐含一项要求:在实施允许使用的数量限制措施时,应遵循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的原则。除非对所有第三方的相同产品进口或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方的出口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缔约方领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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