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原则
编辑词条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的基础非歧视原则,要求成员将给予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平等给予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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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义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重要条款,其含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作为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主要分类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有条件与无条件两类。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指缔约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一切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无补偿地自动适用于缔约对方,因最早在英国等国家使用,又称欧洲式条款;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则要求缔约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才能享有,因最先在美国采用,又称美洲式条款。此外,还可分为无限制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以及互惠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适用范围与例外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关税和有关费用、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征收税费的方法、与进出口相关的规章与手续、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以及影响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和要求。最惠国待遇也存在例外,包括历史性安排、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单方面优惠、区域安排以及边境贸易优惠等。区域安排成员方之间的免税待遇可不扩展至区域外成员,但区域安排须满足消除内部贸易壁垒且不导致对区域外成员实施新壁垒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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