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
编辑词条上海合作组织简称上合组织或SCO,前身是“上海五国”会晤机制,2001年6月15日六国元首签署成立宣言,正式成立,成员包括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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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与成立
上海合作组织的前身是“上海五国”机制,发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以中国为一方和以俄、哈、吉、塔四国为另一方的关于加强边境地区信任和裁军的谈判进程。1996年4月26日和1997年4月24日,五国元首先后在上海和莫斯科举行会晤,分别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和《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此后,五国元首年度会晤形式固定下来,轮流在各国举行。从1998年至2000年,先后在阿拉木图、比什凯克、杜尚别召开五国峰会。杜尚别会晤时,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应邀以客人身份与会。
2001年6月14日,“上海五国”成员国元首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在上海举行会晤,签署联合声明,吸收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上海五国”机制。15日,六国元首共同发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宣布在“上海五国”机制基础上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六国元首还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同年9月,成员国总理在阿拉木图举行首次会晤,决定启动六国多边经贸合作进程,并建立总理定期会晤机制。
宗旨与原则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2002年《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了组织的宗旨和原则。宗旨主要包括:加强成员国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维护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毒品走私、非法贩运武器和其他跨国犯罪;开展经贸、环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等领域合作,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均衡发展,不断提高成员国人民生活水平;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组织遵循的主要原则包括: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平等互利,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所有问题;奉行不结盟、不针对其他国家和组织及对外开放原则。这些原则集中体现在“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上。
机构设置与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已建立国家元首、总理、总检察长、安全会议秘书、外交部长、国防部长、经贸部长、文化部长、交通部长、紧急救灾部门领导人、国家协调员等会议机制。国家元首理事会是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研究、确定合作与活动的战略、优先领域和基本方向,通过重要文件。元首例行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通常由成员国按国名俄文字母顺序轮流举办,举办国为本组织主席国。
组织设有两个常设机构: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秘书处设在北京,2004年1月正式启动,是常设行政机构,为组织框架内活动提供行政、技术和信息保障,编制30人,秘书长由成员国按国名俄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3年,资料记载当时秘书长为张德广。地区反恐怖机构设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2004年1月启动,是成员国在打击“三股势力”等领域开展安全合作的常设机构,下设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
合作领域涵盖政治、安全、经济、人文等。安全合作核心是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经济合作涵盖贸易投资、海关、金融、税收、交通、能源、农业、科技、电信、环保、卫生、教育等领域。上海合作组织奉行对外开放原则,已与联合国、东盟、独联体、阿富汗建立正式联系。2004年12月获得联合国大会观察员地位;2005年与独联体执委会和东盟秘书处签署谅解备忘录;2004年塔什干峰会和2005年阿斯塔纳峰会分别给予蒙古和巴基斯坦、伊朗、印度观察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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