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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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条款”源自《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是美国处理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侵害的贸易救济条款。

税务与合规又称:Section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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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来源与内容

“337条款”因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1988年美国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建立,或限制或垄断美国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到美国、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进口后销售,而货物侵犯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四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判定标准与调查程序

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以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判定美国是否存在该产业时,标准包括在厂房和设备方面大量投资、劳动力或资本大量投入,或在产业开发方面大量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未侵犯上述四项权利,申诉方必须证明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且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摧毁或实质性损害国内产业、阻碍产业建立,或限制或垄断美国贸易和商业。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涉及知识产权。

调查通常根据申诉决定立案,收到申诉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内部律师调查申诉背景,并决定申诉是否符合程序性规定,这一过程时限为30天。一旦决定立案,将发布公告并将申诉书和公告副本送达被告,随后委派行政法官负责案件调查、初步裁决并提出救济措施建议,同时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一名内部律师作为单独一方代表公共利益全程参加调查。立案后45日内必须确定终裁目标时间,通常案件需在1年内作出终裁。

应诉期限为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启动调查公告起20日内,应诉方以书面方式应诉;若起诉方同时提出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申请,被诉方必须在申请送达10日内作出反应并正式应诉。披露程序包括书面证词、书面质询、出示书证、请求承认等,整个披露程序必须在5个月内完成。披露结束后1个月为听证准备阶段,听证会可持续1天至几个星期。听证会后,各方有最多1个月准备供行政法官裁决考虑的证据和材料,行政法官约有60天时间准备初步裁定并上报。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有违反行为,会将其裁决及依据呈交总统,总统可在60日内出于政策原因否决裁决。对于最终裁定的上诉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各方必须在作出最终裁定60日内提出上诉。

救济措施与GATT/WTO争端

“337条款”最主要的救济方法是排除令,即禁止货物进口到美国。排除令可以仅针对被诉方产品,也可以针对所有侵权产品,只对终裁后进口的货物有效;如果进口商不顾书面警告继续试图进口该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发布命令扣留并没收货物。在调查期间,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有理由相信存在违反行为,可以发出临时排除令,应在立案后90日内发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0天;但临时排除令在实践中很少使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此有很高证据要求,并要求起诉方在得到临时救济前缴纳保证金。

停止令可以替代排除令或临时排除令,或与前者同时采取,目的是在不禁止产品进口的情况下打击某些不公平行为。停止令要求被诉方改变被裁定为非法的行为或做法,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于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违反之前进口的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决定采取救济措施之前,必须考虑救济措施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如公共卫生、竞争状况、消费者利益等。对未遵守停止令的被诉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进行民事处罚,罚金最高额为10万美元每日或进口产品国内价值的2倍。

1987年4月,欧共体就“337条款”违背关贸总协定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要求与美国磋商。磋商失败后,关贸总协定于1988年1月设立专家组。1989年11月,关贸总协定通过专家组报告,认定“337条款”违背美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给予进口产品国民待遇的义务。美国在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中再次修订“337条款”,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但欧共体认为修改后的条款并未消除1989年专家组报告中认定的主要不符点,而且进一步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000年1月,欧共体再次要求与美国就“337条款”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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