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
编辑词条CEPA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及其后《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属于区域经贸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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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背景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同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六个附件文本。2004年10月,双方又分别签署了香港和澳门安排的补充协议。该安排以逐步减少或取消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总体目标,并遵循“一国两制”方针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协议内容
CEPA协议分为6章23条,另有6个附件,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货物贸易方面,按安排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273个内地税目涵盖的香港产品,只要符合原产地规则,可享有零关税优惠,涉及电机及电子产品、塑料产品、纸制品、纺织及成衣制品、化学制品、药物、钟表、首饰、化妆品及金属制品等;并设定最迟于2006年1月1日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香港厂商可申请零关税优惠。香港特区同意对所有原产于内地的货品维持零关税,并且不实施限制性贸易法规。
服务贸易方面,安排规定17个服务行业获得放宽准入。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电子商务、法律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产业合作等7个范围加强合作。
安排特点
CEPA被视为内地商签的内容较全面、开放幅度较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实际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它既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开放措施上符合WTO规则,也保持香港自由港地位,并通过后续补充协议不断扩大和充实开放内容。安排以互惠互利为基本原则,旨在促进内地、香港和澳门之间的经济优势互补与经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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