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
编辑词条大宗商品是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并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的大批量买卖物质商品,包括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大宗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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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分类
大宗商品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在金融投资市场,大宗商品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
大宗商品包括三个类别,即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大宗农产品。大宗商品可以设计为期货、期权作为金融工具来交易,用于价格发现和规避价格风险。由于大宗商品多是工业基础,处于最上游,其供需状况及期货与现货价格变动会直接影响整个经济体系。例如,铜价上涨会提高电子、建筑和电力行业的生产成本;石油价格上涨会导致化工产品价格上涨,并带动煤炭和替代能源的价格与供给提升。
电子交易规范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规定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参与方要求和电子交易业务程序,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
该规范中的术语包括:大宗商品,即从事电子交易的标的物;数据电文,即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电子交易,即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电子交易中心,即为交易商提供及时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能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交易商,即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并在其中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交货仓库,即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结算银行,即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参与方与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其他交易参与方行为。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结算银行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电子交易中心的基础设施要求包括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满足保管和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能按规范要求运作和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配套物流配送服务能力、实时掌握交货仓库货物情况等。交易服务包括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安排商品上市交易、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风险防范措施、监督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对交易商信用情况监控与记录等。物流配套服务包括为交易商提供仓储服务和代理运输服务、指定交货仓库并使业务过程可控、与交货仓库共同对交易货物真实性进行管理。信息服务包括提供电子交易、结算、交货过程资料,及时提供参与方可公开信息,提供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析,使交易资料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追索期,对交易商核心信息进行保密管理,采用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对敏感信息加密,并进行交易商身份识别认证和交易信息不可抵赖处理。
交易商、交货仓库与结算银行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买卖方,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定,接受监督并配合工作。交易商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交易,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应守法、履约、公平买卖;保护交易商账号和密码,并对账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产生的后果负责;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应协议书,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结算银行开户;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电子交易中心业务管理。
交货仓库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是电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并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电子交易中心与交货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由电子交易中心对交货仓库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交货仓库不能参与有关商品的电子交易活动。交货仓库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资信、仓库所在地仓储主管部门的仓储经营许可、仓库基础设施和管理制度符合电子交易要求、能提供电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务和信息服务、承认电子交易中心交易业务规则和交货制度等。交货仓库提供的服务包括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务、按规定保管库内商品、代办交货商品运输、货物检验合格入库后生成仓单、担保仓单所代表的交货商品数量及外表品质等属性、配合信息发布与查询、保守商业秘密、按要求实时传输相关数据、在商品存放时间超出商(质)检有效期时提醒并协助复检、在质量争议时协同交易双方去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复检、根据交易合同规定标准对用于交货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交易商货款及相关款项。为电子交易提供服务的结算银行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具有安全、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电子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结算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开设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向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了解并反映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根据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资金,在电子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协助化解风险,保守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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