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买卖
编辑词条定期买卖是合同当事人约定有债务履行期限的买卖,在商法中被视为民法定期买卖的特殊形式,强调给付时间的约定对契约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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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法律位置
定期买卖的核心是双方对确定的给付时间作出约定。该约定在买卖契约中具有决定性意义:遵守约定可使契约生效,违反约定则可能导致契约失效。它属于民法定期买卖的范畴,商法中的定期买卖是其特殊表现形式。
约定方式
约定给付时间有两种常见方式。一种是在契约中规定确切的给付日期,并用“固定”“准确”“准时”等表述表明债权人可对迟延给付提出抗辩。另一种是不指定具体日期,只规定从某一时间或时期之后的一段期间内开始给付,例如货物可在买受人提出接受后两个星期内交付。
交易特点
它与一时买卖、即时买卖、强制买卖等概念并列,用于区分不同履行时点的买卖形态。
在贸易实践中的含义
在外贸合同中,交货期或付款期的确定性会影响双方对履约风险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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