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经济地位
编辑词条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法中的概念,指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可能采用替代国价格的贸易地位安排。
目录 · 3 个章节
认定标准与替代国方法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又称“国家控制经济”或“中央计划经济”相关情形。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实践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指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生产和销售活动及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其核心含义体现在“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条款”:在确定反倾销案件的正常价值时,市场经济国家可选择本国国内价格作为参照,而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可能必须选择替代国作为参照。
这一概念与WTO框架下的反倾销规则有关。GATT 1947未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作出明确界定,1955年缔约国全体大会通过了对GATT 1947第6条第1款的注释,指出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价格可比性可能存在特殊困难。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保留了相关补充规定的效力,但未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出口产品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从而给各成员国内法留下裁量空间。
历史由来与影响
不同国家对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不完全相同。美国的标准涉及货币可兑换程度、劳资双方工资谈判自由程度、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控制程度、设立合资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政府对产业产品数量和价格的控制程度以及出口管理方式。欧盟的标准分为“对国家”和“对企业”两类:对国家而言,涉及国有企业比重、资源由市场分配、私人财产权保护、企业会计制度符合国际规范、政府对成本和价格的干预程度;对企业而言,涉及市场机制决定价格成本投资、企业会计账簿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生产成本与融资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扭曲、企业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决定出口价格和数量的自由、破产法适用以及汇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等。
在反倾销调查中,若一经济体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调查机关可能不采用其国内价格或成本,而选择某个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替代国来确定正常价值。替代国的选择在实践中具有较大灵活性,不同成员可能选择不同国家作为参照,这会影响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的计算。相关讨论还指出,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和替代国选择存在随意性和歧视性争议。
历史由来与影响
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由来与价格结构、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和货币不可兑换性等因素有关。GATT 1947和后来的WTO反倾销规则未对非市场经济地位作出明确统一界定,而是保留了区别对待规则,使各成员可在国内法中规定相关做法。
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美国等成员要求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不考虑中国产品的价格或成本,直接使用第三国替代价格。中国最终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等文件中接受了15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该条款规定,在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如受调查的中国生产者能明确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使用中国价格或成本;反之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该条款适用期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15年终止。这一安排使中国企业和产品在反倾销领域面临高额反倾销税和出口受阻等影响。
免责声明:本词条由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信息参考。内容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文中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立场。如有错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
市场合作:shichangbu@eservicesgroup.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