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优先权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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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优先权利条款是《纽约公约》第7条第1款第2项形成的规则,允许当事人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选择更有利的国内立法或条约依据。

税务与合规又称:更优权利条款、More favourable right provision、More favourabl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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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含义

更优先权利条款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第7条第1款第2项形成的规则。该款不剥夺任何利害关系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的法律或条约许可的方式及范围内援用仲裁裁决的任何权利。当事人在向《纽约公约》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某一公约范围内的仲裁裁决时,既可以选择公约作为请求依据,也可以选择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的有关国内立法或该国缔结的其他条约作为请求依据。

目的与解释

研究《纽约公约》的专家皮特·桑德斯教授在解释公约上述条文时指出,公约进一步阐明将不剥夺任何利害关系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的法律或条约许可的方式及范围内援用仲裁裁决的任何权利。换言之,如果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境内有效的国内立法或其他条约提供了比《纽约公约》更为有利和优惠的权利,则申请执行裁决的一方便可援引和利用该项更为有利和优惠的规定,并以此取代公约的相关规定。该条款处理公约与国内立法和其他条约关系,目的是避免剥夺当事人依据被请求国国内法律中更为优越有利的条件去请求执行其裁决的权利,为无法适用《纽约公约》进行执行的案件开辟了新的执行依据。

适用关系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更优先权利条款开创了国际条约与缔约国国内法相互关系中的新规则,即公约的规定并不具有超越执行地国国内法的效力。德国最高法院曾纠正一家上诉法院的观点,指出由于公约第7条第1款包含最优惠待遇原则,该原则允许申请执行方选择以执行地国国内法为依据执行其裁决,因此《纽约公约》不具有排除适用德国民诉法典第1044条的优越地位。中国除参加《纽约公约》外,国内立法中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专门规定问题,也影响更优先权利条款在中国法院执行外国裁决时的援用。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和按《仲裁法》重新组建的其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向缔结了《纽约公约》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则双方均应关注更优先权利条款可能带来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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