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灯补贴
编辑词条红灯补贴又称禁止性补贴,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禁止成员实施或维持的补贴类别,主要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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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性质
红灯补贴是禁止性补贴的别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列为禁止性补贴,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削减问题由《农业协议》规定,与一般禁止性补贴规则相区分。
救济程序
受到禁止性补贴影响的成员可提出磋商请求,请求中应包含补贴存在和性质的陈述与证据。被请求方应尽快磋商,磋商一般应在30天内结束。若30天内未达成双方满意方案,参与磋商的成员可将问题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并请求设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成立后,可请求常设专家小组审理争议事项是否属于禁止性补贴。常设专家小组应审查证据,并向实施措施的成员提供证明其措施不属于禁止性补贴的机会。专家小组应接受常设专家小组的结论,最终报告一般在专家小组成立后90天内分发。若认定属于禁止性补贴,专家小组应建议实施方立即撤销;报告分发后30天内,除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协商一致不通过外,应获通过。
上诉与执行
当事方对专家小组报告提出上诉后,上诉机构通常应在30天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60天。上诉报告通过后,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在报告分发后2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若争端解决机构建议未在专家小组报告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可批准起诉方采取适当反补贴措施。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这类争端解决适用期限一般为一般争端解决审案期限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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