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区域
编辑词条灰色区域指进出口国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就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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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形式
灰色区域指进出口国之间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就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这类协议可由政府部门间达成,也可由私人企业在政府支持下达成的。名义上,协议表现为出口国自愿承担限制的单方面行为,从而避开进口国国内法规定;实际上,出口国常在对方威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条件下被迫同意。由于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被称为灰色区域。
产生与发展
灰色区域协议萌芽于1959年纺织品协定产生前后,20世纪70年代起迅速蔓延。1987年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对已知灰色区域协定的统计显示,当时已达135个,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并集中于钢铁、纺织品、农产品、运输设备、电子产品、鞋类、机械工具等敏感行业。按进口国划分,欧共体69个、美国48个、加拿大7个;涉及出口国也较集中,日本25个、韩国24个、欧共体7个。
产生原因与影响
进口国采用灰色区域措施,主要受本国贸易保护主义压力。政府面对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严重损害申诉时,若按法律程序确定损害并采取行动,往往要经历调查、取证、听证和裁决等繁杂程序,耗时费财;双边私下协议则更简单易行。对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这类安排还可为国内生产者保证相对稳定价格,排除第三方国家竞争。当国内生产者损害由特定来源进口增加引起时,进口国也可只对直接造成损害的来源国采取行动,避免伤及无辜或引发报复。
对出口国而言,自愿限制虽出于无奈,但协议中的价格承诺常含提高价格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出口商可能获得稀有租金。得益者通常是受保护的国内行业生产者和外国出口商,受害者往往是进口国消费者和纳税人。发达国家常借助灰色区域进行贸易保护,使其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世贸组织开始运行后,部分灰色区域逐步纳入其管理体制,灰色区域的消失既有过程,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区域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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