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法
编辑词条货物买卖法涉及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国内法,用于调整货物买卖关系;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重要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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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与重要条约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主要有三类: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主要包括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其中,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截至1996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44个国家,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中国是该公约成员之一。中国在批准公约时提出两项保留:一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坚持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效;二是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即公约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英美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
英美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普通法,由法院以判例形式确立法律原则,属于不成文法或判例法;二是成文法或制定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该法在总结法院数百年来有关货物买卖案件判决的基础上制订,并于1979年进行过修订,当时有效的是1979年修订本。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为英美法系各国制订各自的买卖法提供了样板。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即以其为蓝本制订,曾被美国36个州采用,但随着时间推移已不能适应美国经济发展要求。1942年起,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着手起草《美国统一商法典》,该法典1952年公布,其后多次修订,当时使用的是1998年修订本。
中国相关法律
在相关时期,中国对于货物买卖法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来调整。这些法律构成当时处理货物买卖关系,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关系的重要国内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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