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反倾销措施
编辑词条临时反倾销措施是进口方主管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初步认定倾销和损害后,在全部调查结束前采取的临时性贸易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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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可以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程序继续调查,并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反倾销措施,以防止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形式与程序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担保,由商务部决定并公告,海关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执行。
实施期限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该措施属于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阶段性安排,与最终反倾销措施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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