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

编辑词条

巴塞尔协议I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0年达成的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重点提高资本质量与数量,并引入杠杆率、流动性指标等要求。

税务与合规又称:The Basel III Accord
目录 · 3 个章节

出台背景

巴塞尔协议源于国际清算银行下属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在瑞士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该协议首次建立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巴塞尔协议II经过近十年修订和磨合于2007年在全球范围实施,但同年爆发的次贷危机暴露了顺周期效应、非正态分布复杂风险测量、风险度量模型内在局限以及支持性数据可得性困难等问题。危机后,巴塞尔规则继续修订,要求银行增提缓冲资本、严格监管资本抵扣项目、提高资本规模和质量,并设置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还从资产规模、相互关联性和可替代性评估大型复杂银行的资本需求。2010年9月12日,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巴塞尔协议Ⅲ》内容达成一致。

主要内容

协议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引入资本留存缓冲,以提升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并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对大型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资本扣除方面,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对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未实现收益、拨备额与预期亏损之差、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债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扩大,包括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业务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等。协议还引入杠杆率,以弥补资本充足率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扩张的不足,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按资料中的历史分析,银监会长期坚持资本质量与资本数量并重,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短期影响相对欧美银行较小,但长远影响不容忽视。信贷扩张和资本约束存在矛盾:以间接融资为主的环境下,信贷增长通常为经济增速的1.5至2倍,若保持8%至10%的GDP增速,银行信贷需达到15%至20%的增速,资本补充压力随之增加。协议对二级资本工具赎回的限制性规定,也会影响国内银行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

资本补充与估值偏低之间也形成矛盾。资料提到,银行业A股估值偏低,A股较H股平均有10%至20%折价,投资者预期再融资规模较大,而银行又需发行股份补充核心资本,可能进一步压低估值并增加融资成本。

负债结构调整与网点数量不足的矛盾体现在净稳定资金比率上。零售存款、中小企业存款、一般企业存款、同业存款计入资金流出的比例依次增大,分别为15%、15%、25%、100%;一年以内零售存款和中小企业存款计入可用稳定融资资金的比例为70%,一般企业存款和同业存款为50%。中小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网点不足,吸收零售和中小企业存款能力有限,同业存款是重要资金来源,经营压力因而加大。表外业务发展与业务结构调整也受影响,贸易融资类表外业务、承诺类表外业务、保函和信用证等资金流出数值较大,银行可能减少相关业务,从而加剧业务转型压力。

免责声明:本词条由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信息参考。内容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文中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立场。如有错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

联系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icon icon

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icon ic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