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君子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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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君子协定是1975年美英法联邦德国日意六国在巴黎就出口信贷条件达成的约定,1976年生效,后由经合发组织作为协调官方支持出口信贷的指导原则。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gentlemen's agreement on export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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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与性质

1975年,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六国在巴黎召开政府首脑会议,就出口信贷问题达成一项协定。由于该协定只是各国之间的约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被称为君子协定。协定于1976年7月1日正式生效。1977年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把该协定作为协调会员国出口信贷条件的基础,并于1978年2月对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制订指导原则,对贷款的商品种类、利率、还款期、每个合同的支付现款金额及其他信贷条件作出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有些规定后来已被突破。1983年10月,君子协定再次修订,此后每年1月和7月根据美元、英镑、联邦德国马克、法国法郎和日元面额政府债券利率变化自动调整。

主要规则

协定把借款国家分为富裕国家、中等收入国家和贫穷国家三类,分类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确定,并随一国经济条件变化不定期调整。根据不同国家类别,经合发组织对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确定最低利率,通常称为经合发组织君子协定利率。1983年10月15日的新规定要求最低利率水平与市场利率相联系,每半年调整一次,即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对使用低利率贷款的发展中国家,如果贷款期限低于两年半,利率与商业贷款利率相近;对国内商业利率低于最低利率的国家,规定出口信贷最低利率的水准基点,通常以商业参考利率为准,各国货币的商业参考利率一般由该国政府五年期债券收益率再加1%构成。

协定原则后来为拥有24个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接受,并在1978年形成指导原则。1982年11月16日起重新调整,有效期至1983年5月1日;1983年10月再次修订,以后每年1月和7月根据主要货币政府债券利率变化自动调整。

缺陷与规避

协定是参加国相互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也是参加国进行竞争时可资利用的工具。由于协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各国均保留最后决定权,自签订之日起,参加国便在技术性条文方面进行明争暗斗,尽量逃避协定限制。一种做法是使用混合贷款,即将出口信贷同低息或无息的政府援助贷款混合使用。协定只适用于官方支持的商业出口信贷,对包括外援成分的信贷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有些国家将部分正常商业出口信贷转入外援项下,对外提供非常优惠的混合信贷。后来修改过的君子协定规定,政府援助性贷款在混合贷款中所占比重不到20%的,不准使用混合贷款。

另一种做法是对特殊产品提供优惠信贷。飞机、船舶、核电站、卫星地球站和农产品等出口信贷不在协定管辖范围之内,一些参加国出口这类商品时竞相提供更优惠条件。还有国家利用海外资源开发基金,这类基金用于资助在国外开办本国所需工业原料和燃料的企业,不属于商业信贷,其利率和期限不受协定管辖。各国货币市场利率存在差距,也常被利用:有的国家本币利率高于外币市场利率,就对外提供低于协定规定利率的出口信贷,以提高本国产品出口竞争力。延长出口信贷期限也是规避方式之一。美国曾以西欧各国向本国出口商提供低息出口信贷、违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理由,要求西欧各国特别是法国提高官方出口信贷利率,遭拒绝后采取延长美国出口信贷期限和单方面提高利率的办法,迫使西欧各国减少对出口信贷的利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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