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编辑词条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是欧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模式,又称德国式双边投资协定,兼采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投资保证协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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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与推广
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前联邦德国、瑞士等欧洲国家认识到单纯依靠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难以有效保护其海外投资,于是创立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这一新的双边投资条约模式。这种协定提取传统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外国投资的内容,并加以具体化,同时融合美国式投资保证协定中有关投资保险、代位求偿及争端解决的规定。由于兼采两者之长,能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较切实的保护,这类协定一问世便得到发达国家竞相仿效和推行。
除欧洲国家大量签订此类协定之外,发展中国家之间也签订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也以这种协定为主。美国自1977年以后也开始采用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保护国际投资,并于1982年制订第一份用于谈判的样板条约,此后不断修订。资料认为,这类协定已经得到各国广泛采用。
主要特点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的签约程序较为正式。其结构通常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构成,签订一般需要通过正式立法程序,以政府名义签订,并由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内容上,这类协定既包含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如关于外资待遇的标准、政治风险的保证等,也包含关于代位求偿、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性规定,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融为一体。
适用范围方面,这类协定保护的是缔约双方相互的投资,属于双向保护。它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相比,是专门性投资协定,技术性较强,政治性较弱,不易因国家之间是否友好而影响经济上的互相合作。
主要内容
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国有化与征收、货币的汇兑与转移、代位求偿权以及争议的解决。外国投资者待遇条款涉及投资在东道国所享有的待遇标准;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条款界定协定覆盖的投资类型和投资者范围;国有化与征收条款处理投资被征收或国有化时的条件;货币汇兑与转移条款涉及投资相关资金跨境转移;代位求偿权条款规定投资者母国或保险机构在赔付后取得相应权利;争议解决条款则安排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以及缔约方之间投资争端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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