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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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多边贸易协议,规定纺织品和服装部门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并在2005年1月1日废止。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A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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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地位与结构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由序言、9条及1个附件组成,附件为《本协议适用的产品清单》。主要条款包括适用产品范围、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过渡性保障措施、非法转口处理、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等。协议规定整个纺织品部门分四个阶段逐步回归到关贸总协定原则,明确一体化措施、方式、程序和期限,最终消除与关贸总协定原则不一致的多种纤维协定和其他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限制。协议旨在依据强化后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使纺织品部门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从而推动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协议规定建立纺织品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并在2005年1月1日废止,世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全部回归关贸总协定规则。

背景

国际间有关纺织品贸易多数受多种纤维协定规范。按资料统计,1985年全球纺织品及成衣贸易额为1050亿美元,主要包括三部分:发达国家间相互贸易约445亿美元,其中欧共体内部贸易216亿美元,欧共体与欧协之间贸易87亿美元,这一部分没有配额或关税限制,但日本外销纺织品到美国仍有12.5亿美元受配额限制,其他发达国家间纺织品贸易仅受关税限制;自发展中国家及中国外销到发达国家的纺织品贸易约295亿美元,大多受多种纤维协定或其他配额制度规范;发展中国家与亚洲贸易国家间的纺织品贸易约304亿美元,此数字不包括香港在1985年约进口40亿美元纺织品。

多种纤维协定是独立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协定与组织。它虽为多边协定,但授权纺织品进口国与出口国进行双边谈判,通过双边协定维持纺织品贸易秩序,所使用的方法是以数量限制取代关税减让。资料还提到,有较保守估计认为,如将纺织品关税及非关税障碍解除,发展中国家外销OECD市场,纺织品贸易可增加82%,成长可增加93%;联合国贸发会议在1986年预估,纺织品自由化以后,发展中国家成衣出口将增加135%,纺织品则增加78%。

一体化与成长率安排

协议基本原则包括回归经强化的关贸总协定规范、以渐进方式解除配额限制、最不发达国家享有特殊待遇。过渡期间为世界贸易组织生效之日起十年,在此期间纺织品设限仍依多种纤维协定模式,配额由出口国管理;120个月后,所有纺织品贸易全部回归适用关贸总协定规范,此十年期间不得延长。渐进方式分三阶段:第一阶段为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解除比率以1990年总进口数量计为16%;第二阶段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日,解除比率为17%;第三阶段为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解除比率为18%;自2005年1月1日转型期终止,全部回归关贸总协定。

各阶段过渡期间内,尚未回归关贸总协定且仍受双边配额管制的设限项目,通过分阶段提高成长率逐步放宽限额。第一阶段,本协定生效日前12个月的多种纤维协定设限额数年成长率应较先前限制每年至少增加16%;第二阶段年成长率较第一阶段增加25%;第三阶段年成长率较第二阶段增加27%。解除方式为以进口国1990年进口量乘以解除比率,所得等于该阶段免受配额管制额度。每一阶段纺织品配额解除须包括毛条及纱、布、成衣及制成品四种制程产品,适用对象为协定附录所列HS码产品。弹性条款应与本协定生效日前12个月的多种纤维协定双边协定内容一致,合并使用换类、移用及预借时,应无数量限制。

保障、监督与优惠

尚未回归关贸总协定的未设限项目,若在过渡期间大量输入使进口国纺织业遭受不利影响,可设临时性防卫条款,必要时改列为设限。采取防卫措施须因特定产品进口大量增加,对国内制造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且严重损害或威胁因素为总进口激增,而非技术改变或消费者喜好改变,并应检视产量、生产力、产能利用率、存货、市场占有率、出口量、工资、就业率、国内价格、利润与投资等经济变数。防卫措施应经由协商缔立双边协定;如单方采取,应接受纺织品监督机构审查。措施期间最长三年,不得延期,或直到该项产品因自由化而删除,以何者先到为准。

为防止以转运、迂回转口、申报不实原产地、伪造官方文件、申报不实成份、数量、品名或分类规避管制,各国应依其国内法令采取措施,并相互合作,包括调查、交换资料及个案协助参访工厂。如查明违规,可经协商后挡关、改计扣正确原产地配额,或对运转国采取设限措施;如证据显示第三国涉及违规转运,可对第三国实施配额限制。纺织品监督机构由关贸总协定理事会设立,监督协定执行,并在每一阶段结束前进行总检讨。优惠条款要求缔约国实施防卫措施时考虑出口国利益,包括最不发达国家享有较优惠待遇、出口占进口国纺织品进口较小比率的供应国考虑较优惠待遇、产羊毛发展中国家在核计配额数量及成长率时给予特殊待遇、海外加工后再进口产品给予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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