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编辑词条《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又称多种纤维协定,1973年在日内瓦签订、1974年生效,通过配额和增长率安排管理国际纺织品贸易,1995年由《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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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与性质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1973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签订,1974年1月1日生效,为期4年,后又经过多次延长,有54个纺织品进出口国家和地区参加。该协定是进口纺织品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利用关贸总协定主持制定的有关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国际多边协定,谈判达成的纺织品贸易配额和年度增长率协议,也是国际纺织品贸易管理的一种补救措施。1981年12月22日在日内瓦通过《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1982年1月1日生效。1984年1月1日《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对中国生效;1984年1月18日延长议定书对中国生效。该协定于1995年1月1日废止,由世界贸易组织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替代。
内容与目标
协定分为四个部分:序言、17条正文、附件1和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协定适用于棉、毛和人造纤维等纺织品和服装,不包括手工织品和工艺品;列入灵活条款、增长率等规定,以保证发展中出口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有一个合理增长;各进口国和出口国根据协定,通过双边谈判确定各自间的纺织品进出口数量;进口国在市场紊乱时,可单方面实行限制;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以监督协定实施和处理成员国之间的纺织品贸易纠纷。
协定的目标是在纺织品领域采取特别切实可行的国际合作措施,以排除该领域存在的困难;主要目的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其纺织品出口收入大量增加,为在世界纺织品贸易中取得较大份额提供机会;为了扩大纺织品贸易,减少贸易障碍,逐步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保证这种贸易有秩序地、均衡地发展,并使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生产行业避免受到破坏性影响。资料同时指出,实际上该协定是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实行歧视性的进口数量限制。协定于1995年1月1日被世界贸易组织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取代。
执行机制
协定通过纺织品监督机构监督实施,并处理成员国之间的纺织品贸易纠纷。进口国与出口国根据协定进行双边谈判,确定各自间的纺织品进出口数量。进口国在市场紊乱时,可单方面实行限制。协定列入了灵活条款和增长率等安排,目的是使发展中出口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保持合理增长。协定全文包括序言、多个条款和附件,涉及市场扰乱定义、双边限制协议、限制水平、磋商程序、纺织品监督机构审议等内容。该协定后经多次延长,直到1995年被《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取代后,相关纺织品贸易管理转入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过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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