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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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由国际海事委员会1990年6月29日在巴黎第34届大会通过,为电子提单使用、密码转让、数据等同书面等提供规则。

物流与仓储又称:Commi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s of Landing
目录 · 3 个章节

制定背景与结构

为适应信息时代电子资料交换系统的广泛应用,联合国设计制定了《联合国贸易资料指南》、《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换规则》和《电讯贸易资料交换实施统一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在这些文件基础上制定,并于1990年6月29日在国际海事委员会巴黎第34届大会上通过。规则共11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定义、程序规则、收货单据的形式和内容、运输合同的术语与条件、密码、发送、接受纸面单证的选择、电子数据等同书面、数据电文的鉴定等。规则经当事方同意援用后适用。

核心机制

按照规则第7、8条,在采用电子提单时,发货人和承运人必须事先约定,他们将用电子方式进行通讯,并使用电子提单而不使用书面提单,这是使用该规则的前提条件。当事人通过对电子提单密码的转让来代替传统提单的背书转让,以达到同样的目的。承运人在接收到发货人的货物之后,应按照发货人说明的电子地址给予发货人已接收到货物的电子通知,其中包括同意日后传输的密码;发货人必须向承运人确认该收讯;根据该电子信息,发货人便成为持有人。

持有人是唯一可以向承运人采取特定行动的一方,包括要求放货、指定收货人或指定任何其他替换被指定的收货人、向另一方转让支配和转让权,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对货物的其他事项向承运人发出指示。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程序为:由现持有人向承运人发出其意欲将支配和转让权转让给新的持有人的通知;由承运人确认该通知电讯;向被建议的新持有人发送规则第4条除密码以外的所有信息;由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接受拟被转让的支配和转让权;承运人销毁现用密码,并向新持有人发出一新的密码。如果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不欲接受,或在一合理时间内未能通知是否接受,则不出现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承运人应通知现持有人,现密码仍保持有效。

书面选择与效力等同

规则在处理电子数据与书面的关系时采用功能等同原则。根据第11条,承运人和发货人以及此后所有采取本程序的当事方均同意,载于计算机数据贮藏中、可用人类语言在屏幕上显示或由计算机打印的业经传输和确认的电子数据,将满足任何国内法或本地法、习惯或实践规定运输合同必须经签署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证明的要求。经采纳上述规定,所有当事方将被认为业已同意不再提出非书面形式的抗辩。

交货前的任何时候,持有人有向承运人索要书面提单的选择,该文件须在持有人指定地点提供,除非该地点承运人没有提供便利条件,此时承运人只负责在离持有人指定地点最近并有其便利条件的地点提供,由于持有人采用该选择而造成延迟交货,承运人不负责任。交货前任何时候,承运人也有向持有人签发书面提单的选择,除非采用该选择会造成过分延迟交货或扰乱交货。经持有人选择,书面提单可签发为记名提单或指示提单,但为此持有人姓名必须记载在该提单上。书面提单须包括规则第4条收讯中除密码外列明的事项,并声明书面提单业已签发,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项下的电子数据交换程序也已终止。签发书面提单将销毁密码并终止电子数据交换程序,但不解除运输合同任何一方根据规则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也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根据运输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持有人还可要求承运人发送一份打印的收讯件,并加盖不可转让复件字样,但密码除外;发送该打印件并不销毁密码,亦不终止电子数据交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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