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
编辑词条《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是联合国贸发会议商品综合方案框架下于1980年达成的国际协定,建立商品共同基金,通过两个账户资助国际缓冲储存和商品领域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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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谈判
1976年5月,第四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关于商品综合方案的重要决议,提出综合解决商品问题的新原则和新方法,根本目的是改善对发展中国家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原料和初级产品的市场结构,稳定价格,增加出口收益。商品综合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一笔商品共同基金和签订与发展中国家关系重大的18种商品的国际商品协定。商品共同基金谈判于1977年3月开始,《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于1980年6月27日达成协议。协定由序言、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组成,共13章58条,对共同基金的目标、任务、资金、经营、管理等问题做了统一规定。中国于1980年11月5日签署该协定,1981年9月2日交存核准书。
资金与账户
协定规定,共同基金的目标是实现商品方案的目标和缔结、执行国际商品协定,并提供资金。共同基金共拥有资本7.5亿美元,其中参加国直接认缴4.7亿美元,自愿认缴2.8亿美元。基金设立两个账户:第一账户4亿美元,用于资助各国际商品协定的缓冲储存;第二账户3.5亿美元,为缓冲储存以外的其他措施提供资金,主要用于提高生产率、扩大市场、改善运输条件等。基金不得在商品市场上直接进行干预,但可以按照协定规定处理商品储存。
基金的任务包括:在国际商品协定或安排范围内,通过第一账户资助国际缓冲储存和国际协调的国家储存;通过第二账户为商品领域中储存以外的措施提供资金;通过第二账户促进关于商品领域中储存以外的其他措施及其筹资问题的协调和协商,以期成为商品领域的一个中心环节。
治理与特点
基金理事会的表决票按平等原则分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占50%。协定以公平和主权平等原则处理成员国间关系,打破了国际金融机构按出资多少分配表决权的传统作法。在董事会的董事和候补董事名额分配上,发展中国家的名额占半数以上;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照顾。协定规定,下列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可以取得基金成员资格: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以及联合国任一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所有成员国;在基金活动领域内行使职权的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政府间组织,这种政府间组织不必对基金承担财政义务,也不持有表决票数。任何成员不得仅因其为成员而对基金的行为或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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