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公司协定》
编辑词条《国际金融公司协定》是1956年订于华盛顿的多边协定,据此设立国际金融公司,规定其以促进欠发达地区生产性私人企业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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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与文本沿革
1956年7月20日,协定订于华盛顿。此后根据1961年9月21日、1965年9月1日和1980年2月18日的修订进行调整;1980年2月18日还补充修订了《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附则共17节。协定正文共9条,对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组织机构和业务范围作出规定。中国参加了该协定。
宗旨与业务方式
协定确定的宗旨是,对会员国特别是欠发达国家的会员国,通过与私人资本共同投资和提供管理与技术,鼓励发展生产性的私人企业。围绕这一宗旨,公司可直接向私人企业发放贷款,不需要有关会员国政府担保偿还。公司也可直接投资于会员国私人企业,方式包括直接入股并参与企业管理,以及向私人企业贷款。协定文本还列出投资业务原则,包括不资助能在合理条件下获得足够私人资本的项目、不资助会员国反对的资助、不为所投资企业承担经营管理责任、设法使资金循环周转并保持投资合理多样化。
组织机构与资本关系
国际金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日常业务由执行董事会处理。会员国投票权按认缴股本计算。协定文本规定,公司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应为分开的不同实体,资金分别保存;银行行长依职权担任公司董事会主席,银行执行董事依职权组成公司董事会。公司与银行在设施、人员和服务方面可以作出安排,但协定不使一方对另一方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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