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编辑词条《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是1971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签订的国际协定,旨在普遍采用统一的专利分类系统,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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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结构
该协定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间缔结的专门协定之一,1971年3月24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签订,共17条。其分类法根据1954年《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创建,协定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有成员国开放。1996年6月17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加入书,1997年6月1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截至2004年12月31日,缔约方总数为55个国家。
分类体系与使用
协定建立国际专利分类系统,把技术分为8个部和约69,000个小类,每个小类有标志符,由各国家或地区工业产权局标注。缔约国主管机关应在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实用证书及其申请文件上标明完整的分类号,并在官方期刊相关通知中标注。任何国家无论是否协定缔约国均可使用该分类法;协定规定国际专利分类系统每5年修订一次,只有参加协定的巴黎联盟成员国才有权参与修订工作。
组织机构与修订
协定设立专家委员会,每一缔约国派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负责修订分类法,向专门联盟国家提出便利使用和统一应用的建议,帮助促进用于发明审查的文献重新分类,并可设立小组委员会和工作组。协定还规定专门联盟大会、国际局、财务、修订、生效、退出等事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担任专门联盟最高行政官员,国际局承担行政工作并筹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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