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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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美协定》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1975年由非加太地区国家与欧共体在洛美签订,是重要的南北合作协定。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洛美公约》、Lome Convention、《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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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与历次续签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与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7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取代此前已到期的《雅温得联系国协定》和《阿鲁沙协定》。第二个协定于1979年10月31日续签,1980年4月起生效,参加签署的非加太国家增至58个,并引入稳定矿产品出口收入的机制。第三个协定于1984年12月8日续签,1986年5月1日起生效,参加签署的非加太国家增至65个。第四个协定于1989年12月15日续签,有效期10年,援助分两阶段安排。

成员与组织机构

截至1999年底,参加第四个洛美协定的国家共86个,其中欧盟(欧共体)15国,非加太地区71国,覆盖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组织机构包括部长理事会,由每个协定签字国派出一名部长组成,设联合主席两名,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使节委员会由各签字国派出的大使组成,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工业发展中心设在布鲁塞尔,负责推动对非加太地区国家的投资;农业及农村合作技术中心设在荷兰瓦赫宁恩,负责提供农业及相关领域信息、调研和培训。

主要活动与第五个协定谈判

欧共体成立后曾与非洲一些国家建立“联系国”关系,并通过《雅温得联系国协定》《阿鲁沙协定》确定贸易与援助合作框架。洛美协定提供财政援助和贸易优惠,第四个协定的修改补充放宽了非加太国家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限制,并规定禁止有毒、危险及核废料交易。第五个洛美协定谈判涉及建立自由贸易区、将发展援助与人权状况挂钩、特惠税、香蕉和糖等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原产地“充分累积”制度以及古巴加入等问题。2000年双方就签署第五个洛美协定达成协议,其后非加太与欧盟合作框架由《科托努协定》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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