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

编辑词条

《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1975年签订的《曼谷协定》,2005年更名,是亚太发展中国家间相互给予关税和非关税优惠的贸易安排。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曼谷协定》、Bangkok Agreement、《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第一协定》、First Agreement on Trade Negotiations among Developing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目录 · 3 个章节

成立与更名

《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曼谷协定》,全称《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第一协定》。1975年7月31日,孟加拉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老挝、菲律宾和泰国在泰国首都曼谷签订该协定。2005年11月2日,《曼谷协定》部长级理事会共同签署修改文本,并决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现有成员国为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中国于2000年4月加入该协定,是中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安排的区域贸易协议;2001年5月23日中国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

关税减让与原产地

该协定包括关税优惠和非关税优惠。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曼谷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加上现有关税优惠减让清单,新清单合计涉及4000多个税目产品的关税削减。各国提供优惠关税的产品数目分别为:中国1697个8位税目,印度570个6位税目,韩国1367个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个6位税目,孟加拉国209个8位税目,主要产品包括农产品、纺织品和化工产品等。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参加国同意对所有签字国适用50%的增值标准,对最不发达国家适用40%的增值标准。

组织机构与历次谈判

亚太贸易协定参与国常设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负责审议贸易优惠安排实施情况、磋商并提出建议,一般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协定无常设秘书处,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国际贸易和工业司代行过渡秘书处职责,每个成员国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第一轮谈判于1972年至1975年进行,成员国对104个税号下产品相互给予关税优惠,并对老挝提供特殊优惠;第二轮谈判于1984年至1990年进行,成员国在438个税号上交换关税优惠,并对孟加拉给予特殊优惠;第三轮谈判于2001年启动,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6位税号为基础,涉及共同原产地规则、协定文本修改和动植物卫生检疫等技术标准信息交流,不涉及服务贸易。

免责声明:本词条由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信息参考。内容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文中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立场。如有错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

联系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icon icon

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icon ic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