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编辑词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1988年生效,专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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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与适用
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86年12月11日中国交存核准书,并提出两项保留:不同意扩大公约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截至2005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5个,成员国包括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挪威、瑞典和瑞士等主要贸易国。中国是该公约最早成员国之一。
结构与主要内容
公约共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公约基本原则包括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平等互利以及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适用范围方面,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对私人家庭使用、拍卖、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电力等销售作出排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合同订立与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公约第二部分规定发价与接受的法律效力,包括发价撤回和撤销、接受生效、逾期接受以及合同成立等。卖方义务主要表现为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义务主要表现为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公约还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规定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明确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及当事人义务,并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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