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
编辑词条新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推动的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框架,又称巴塞尔协议II,对1988年旧资本协定进行修改,纳入信用、市场与操作风险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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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背景
1988年公布的巴塞尔资本协定主要规范信用风险,未涵盖信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信用风险权数级距区分较粗,法定资本套利盛行,大型银行规模与复杂度增加,均凸显旧框架不足。1996年修正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计算,并于次年底开始实施。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公布新的资本适足比率架构咨询文件,对旧协定做大量修改。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修正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加入操作风险参数,将三种风险纳入银行资本计提考量。2004年6月正式定案,并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多数国家能采用此架构。
三大支柱
该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第一是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为4%;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可采用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和进阶内部评等法。第二是监察审理程序,监管者通过监测判断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相应资本水平,建立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对资本下滑情况及早干预。第三是市场制约机能,要求银行提高信息透明度,披露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内部评价机制及风险管理战略等信息,披露频率至少一年一次。
特点与目标
新协议考虑银行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影响,突破传统银行业限制,涵盖证券化资产和银行持有证券的资本要求,并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合作。规则更灵活、动态,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鼓励改进风险评估方法;重视定性与定量结合,内部评级方法采用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借款的特定违约损失、违约风险暴露等变量,并将风险相关性等更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引入风险测量。其主要目标包括增进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健、强调公平竞争、采用更完备方法应对风险、使资本适足要求与银行业务活动保持适当敏感度,以国际性大型银行为重点,也适用其他各类银行。评价上,新协议完善了旧协议,考虑多种风险并提供多种选择,但也存在主权风险、风险权重确定、计量方法适用性以及监管对象主要限于商业银行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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