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编辑词条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二战前常见的一类双边贸易条约,在相互友好政治前提下,全面规定两国通商航海等经济贸易关系,并含部分投资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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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调整对象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在相互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对通商航海等事宜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贸易条约。其调整对象和规定内容主要是确立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对于对方国民前来从事商业活动给予应有保障,并赋予航海上的自由权等。条约中虽有关于投资保护的规定,但重点在于保护航海贸易,而不在于保护投资者。这一类型条约主要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当时国际经济活动以国际贸易为主,国际投资不占主要地位,因此关于贸易的保护规定较多,关于投资的保护规定较少。
发展阶段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国际投资保护内容方面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以调整两国间友好通商关系,其中虽有关于外国商人及其资产和有关投资保护的条款,但其重点是保护商人,而不是工业投资者,这类条约内容不是以保护私人投资为重点。二战以后,随着国际投资迅速发展,为适应海外私人投资保护需要,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整个内容结构上发生较大变化,保护国际投资的内容更为明确化。
涉及投资的内容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涉及投资的内容大致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入境、旅行与居留;个人基本自由权;关于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关于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的保护和尊重;管理与经营企业的权利;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外汇管制与资金转移;关于争议的处理与管辖权。
缺点与转变
由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并不是专门的国际投资保护双边条约,因而对投资保护难免存在缺陷。此类条约涉及范围太广、内容十分繁杂,不易推行,也不符合国际经济条约专门化、具体化发展趋势;其带有结盟性质的政治意味使不少发展中国家戒心深重;有关保护外资的条文相对笼统且门槛过高,又无程序上的保障,使实体性规定难以得到严格执行。因此,美国等国家后来开始转变态度,不再推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一模式,而是订立专门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从而结束了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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