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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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2002年签署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法律基础,确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基本架构。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框架协议》
目录 · 3 个章节

签署与定位

2002年11月4日,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该框架协议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内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涉及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公共道德、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以及少数敏感产品外,其他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按照框架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正常轨道产品的降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建成自贸区,2015年和东盟新成员建成自贸区,届时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贸易将实现自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与WTO成员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也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以及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主要内容与时间安排

《框架协议》共16个条款,确定了自贸区的基本架构。货物贸易谈判从2003年初开始,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也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自贸区建设时间框架为: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降低正常产品关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贸区,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即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建成自贸区。

早期收获与规则安排

为使双方尽快享受自贸区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计划,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一至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到零。东盟中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中国同意给予这些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中国与东盟还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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