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收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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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收获计划是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最先实施的降税计划,自2004年1月1日启动,选择农产品等互补性产品提前降税开放市场。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Early Harvest Program
目录 · 3 个章节

背景与定位

早期收获计划是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最先实施的降税计划,启动时间为2004年1月1日,根据2002年11月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当时中国与东盟尚未就全部货物的降税安排达成协议,但为使双方尽早享受自贸区好处,树立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信心,双方决定选择一些共同感兴趣、互补性强的产品,用较快速度和较大幅度提前进行降税,先行开放市场。因此,早期收获计划也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在货物贸易领域的快速轨道和试验田。

产品范围与例外

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范围主要是《海关税则》第一章到第八章的产品,包括活动物、肉及可食用杂碎、鱼、乳品蛋蜜等、其他动物产品、活树及其他活植物、蔬菜、水果。谈判中,一些东盟成员提出将《海关税则》前八章全部产品按早期收获模式削减和取消关税有一定困难,为体现照顾,双方商定这部分有困难的产品可作为早期收获计划的例外产品,不必参加先期降税,但也不享受其他成员对这些产品提供的优惠关税待遇。柬埔寨、老挝、菲律宾和越南提出了部分例外产品。双方还发现有些东盟国家税则前八章中的产品与中国贸易较少,或贸易利益不完全平衡,因此中国与这些国家分别进行双边磋商,将一些前八章之外的产品也列为早期收获产品,称为特定产品。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分别提出咖啡、棕榈仁油、椰子油、肥皂、无烟煤、焦炭等特定产品。按2005年税则,中国与印尼之间的特定产品有16个,与马来西亚之间有20个,与泰国之间有2个。特定产品的优惠关税只在中国与提出特定产品的东盟成员间相互适用。新加坡决定加入中国与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之间特定产品的降税安排,文莱也宣布基本上加入这些特定产品的降税安排。

降税模式与实施情况

早期收获产品按其在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分成三类,按不同时间表削减和取消关税,并允许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以较慢速度降税,享受更长过渡期。中国和东盟老成员中,第一类关税高于15%的产品,2004年1月1日削减为10%,2005年1月1日削减为5%,2006年1月1日为0;第二类关税高于或等于5%但低于或等于15%的产品,2004年1月1日削减为5%,2005年1月1日为0;第三类关税低于5%的产品,2004年1月1日为0。菲律宾因2005年4月才决定参加早期收获计划,其早期收获产品不需进行前期降税,而应在2006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越南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4年开始降税,可享受多两年过渡期,至2008年取消全部关税。老挝和缅甸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6年开始降税,至2009年取消全部关税。柬埔寨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6年开始降税,至2010年取消关税。2004年是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第一年,中国与东盟全部贸易总额达到1058.8亿美元,同比增长35.3%,其中进口629.8亿美元,出口429亿美元。早期收获产品全年贸易总额达到19.7亿美元,同比增长39.8%,其中进口11.5亿美元,出口8.2亿美元。获益较大、进出口增长较快的主要产品有蔬菜、水果、水产品。中国与泰国在2003年10月实施蔬菜水果零关税安排,2004年双边早期收获产品贸易总额达到6.1亿美元,同比增长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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