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贸易
编辑词条对等贸易也称对销贸易、反向贸易或互抵贸易,是以货物或劳务等作为偿付贷款手段,并把进口和出口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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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形式
对等贸易的基本形式包括易货贸易、互购和补偿贸易。易货贸易一般是买卖双方各以等值货物交换,不涉及货币支付,也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签订合同确定相互交换的货物。国际贸易中也可采用对开信用证方式,即双方先订易货合同,规定出口商品按约定价格以信用证付款,先开立的信用证以收到并认可对方开出的等值或基本等值信用证为生效条件。国家间签订的换货清算协定可视为扩大了的易货方式。
互购又称平行贸易或回购,我国也译作反向购买,指交易双方互相购买对方产品。互购涉及两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合同:先签订合同,约定先进口国用现汇购买对方货物,先出口国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买回头货;之后双方再签合同,约定先出口国用所得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先进口国购买回头货。互购不是单纯以货换货,而是现汇交易,且不要求等值交换。
补偿贸易是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货款及利息。按偿付标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产品补偿、其他产品补偿和劳务补偿。
利弊
对等贸易有利之处在于,它可以不动用或少动用外汇来发展对外贸易,有助于打破贸易壁垒,为工业制成品打开市场。产品回购或抵销贸易还可融通资金和吸收外国资本流入。由于进出口结合,经济效益可从两方面通盘核算;交易由双方私下进行,价格决定具有较大灵活性和隐蔽性。从发达国家角度看,承诺回购、提供信贷或投资,有助于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推销用现汇难以销售的产品和技术,并争取廉价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
其不利之处在于,对等贸易带有较强双边性和封闭性,以限制性措施应对保护主义,可能反而增加贸易保护主义气氛;同时,决定交易的主要因素可能不是商品价格和质量,而是回购承诺,这会削弱市场机制的作用。
历史管理
对等贸易在二战后被广泛采用并迅速发展,背景包括贸易保护主义盛行、部分国家国际收支恶化和外汇短缺。历史上,中国自1949年以来对苏联、东欧等国家的贸易长期在政府间签订贸易协定的基础上以记账方式进行。1951年,中国政府先后颁布过《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1978年国务院颁发补偿贸易试行办法,1979年9月颁发《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1981年7月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又颁发相关几项规定。这些文件曾对补偿贸易范围、项目审批程序、补偿期间免缴税利和外汇结算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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