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版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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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版权贸易是指版权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即版权所有者和版权使用者,同属一国国民,其交易的对象——版权,是贸易一方当事人——版权所有者的,也不具有“涉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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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方式与准备

版权贸易的基本方法有二:一是许可使用,二是转让。但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只规定实施许可——著作权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没有明确关于版权转让的规定。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是许可方式,转让方式较少见。

就版权贸易的受许可使用方而言,进行贸易前须确定版权人,这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将会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一般说来,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是版权人。但在某些职务作品中,作者只享有署名权,版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在委托创作作品中,版权可能由委托人享有。在影视作品中,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只享有署名权,版权的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版权人死亡的,版权中的财产权利由其合法继承人享有。

合同签订

在版权贸易所涉及的合同中,最重要的是版权使用许可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之规定,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使用的权利(专有权利或非专有权利)、许可使用的范围与期间、付酬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许可使用的范围可以约定为全国或某个地区,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应视为全国范围内。但全国范围是否包括港、澳、台地区则应特别约定,没有特别约定的仅限于大陆地区。关于许可使用的期间,《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最长期限为10年,但如仍需继续使用的,双方可在10年届满后续订合同。

与国际贸易的区别

国际版权贸易与国内版权贸易既有共同性,又存在差别。共同性表现为: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相同,有共同的商品运动方式,基本职能一样,都受商品经济规律的影响和制约。

主要区别表现为:语言、法律及风俗习惯不同;各国间货币、度量衡、海关等制度不同;各国的经济政策不同;国际贸易的风险大于国内贸易,表现在资信风险、商业风险、价格风险、汇率风险、运输风险以及政治风险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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