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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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服务贸易主要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贸易活动。由于文化服务形式多样且难以判断,其性质界定和共同准则的建立较为复杂。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Cultural Service Trade
目录 · 3 个章节

内容范围与分类

文化服务包括表演服务(剧院、交响乐团、杂技团)、出版、发行、新闻、通信和建筑服务,还包括视听服务(电影发行、电视广播节目、家庭录像的配音和印刷复制、电影展、电缆、卫星、广播设施及影院的所有与运营等)、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服务。WTO《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将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142个服务项目,其中3大类与文化服务相关:商业服务中的广告服务、摄影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通信服务中的视听服务,涵盖电影和录像的制作与发行、电影放映、广播和电视服务、广播和电视传输、录音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视听服务除外)中的娱乐服务、新闻机构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体育和其他娱乐。随着科技发展,上述分类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并因此遭到一些国家的批评。

电子商务带来的归类争议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了相关新型服务形式,其归类问题成为争议焦点。关于电子传输媒介属于货物还是服务,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是虚拟产品,因其具有有形形态(如DVD、CD或录像带),应适用GATT;另一种认为许多其他类别的货物也有有形形态,第一种观点可能过度限制GATS的适用范围。Graber建议以交易的经济目的为依据区分货物和服务,例如一部电影的电子按需传输的经济目的是提供服务,因此只适用GATS;而发送同一部电影的DVD则排他地适用GATT。

贸易方式特征

文化服务贸易主要表现为以下方式:文化直接创造产值,全球文化产品创造的价值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产值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居各行业之首;文化产业与现代科技密切结合,文化与现代传播技术融合,扩散快捷、范围宽广、途径多样、品种繁多,文化借鉴和创新周期大大缩短,文化竞争成为经济竞争的核心力量;文化渗透到货物贸易和其他服务贸易的产品之中,往往体现在有形和无形产品的技术开发和内外设计中,使文化与有形和其他无形产品相结合,文化成为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的核心;文化与经济整体输出,发达国家在经济输出的同时往往采取与文化输出并进的方式,通过别国对本国文化的认同引发对本国产品的认同;影视、演艺、出版、动漫等产业具有易于传播、影响力大的特点,能集中反映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是世界上文化服务贸易发展较快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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