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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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贸易,又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专利权人通过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支付使用费的贸易形式。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专利许可证贸易、Patent License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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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性质与许可种类

在专利许可证贸易中,真正的贸易客体是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被许可方所得到的只是专利的使用权,不能以专利的所有者自居,对该专利进行许可以外的处置,除非得到专利权人的特许。

根据专利权人的授权以及被许可方得到许可的方式,专利许可证贸易可分为以下几种:独占许可证,被许可方在合同限定的地域内对许可方的专利有独占使用权,专利权人无权再许可他人在该地域内使用,专利权人本身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专利;独家许可证,允许在规定地域内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两家共同实施专利;普通许可证,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使用及再许可第三方的权利;分售许可证,被许可方经专利权人允许可与第三者再次签订使用专利的许可合同;交叉许可证,两个专利权人签订的许可对方实施自己专利的合同,也称为互惠许可。

合同类型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要可以分为六种类型:独占许可合同,被许可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期限内享有独占使用权,连许可方也不得在该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独家许可合同,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独家使用,但许可方保留自己使用权,也称为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使用,同时保留自己使用权且有权再许可第三方,也称为非排他许可合同;分售许可合同,被许可方再向他人转售的许可合同,原合同称为主许可合同;互惠许可合同,也称交叉许可合同,两个专利权人以互惠方式交换许可对方使用各自专利;强制许可合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被许可方仍要支付一定使用费,但不属于专利许可证贸易。

在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时,应把许可的具体内容在合同中详细阐明清楚,才能正确执行合同,避免在合同履行时产生纷争。

合同条款与前期工作

专利许可证合同包含一般技术贸易合同的条款:序文、定义、不可抗力、合同生效及其他。特殊条款包括: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专利名称、专利号、批准日期或公布日期,并详细列出技术资料清单;许可证的有效使用范围及被许可方的权限,包括实施地域和许可证性质;改进技术的再转让和回授,规定改进技术的归属及使用问题;有关侵权纠纷的处理,规定发现侵权时的通知、起诉配合及费用分配;技术保证和验收,专利权人应给出技术指标、测试和验收方法,并保证自己是合法技术拥有者;专利使用费的确定,主要根据技术获利程度,也考虑技术水平、合同性质、权限范围等因素。

在专利许可证贸易实践中,许可方为了单方面维护其竞争优势,通常试图在合同中对被许可方施加种种限制,例如要求被许可方接受与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原材料,接受不必要的技术服务等;对被许可方就销售其专利产品的价格加以固定;限制被许可方对专利技术进行进一步研究开发;要求被许可方可能完成的改进方案必须转让或者回授给专利权人;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这些条款都是应当予以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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