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服务贸易
编辑词条国际租赁服务贸易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地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等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跨境经营活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租赁期满后按约定处理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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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首先是一种服务。出租人提供的不是纯粹的商品,而是融资、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活动,属于服务贸易。它通过融通设备使用权,来实现融通资金的目的。在国际租赁服务贸易中,出租人通过出租商品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了中、长期资金的融通;承租人通过分期支付租金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实际上相当于达到了购买租赁物的融资目的。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商品流动形式。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出租人保留所有权,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在非真正租赁中,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或以象征性价格获得租赁物,但在租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然是分离的。在真正租赁中,出租人则享有租赁物期满后的残值处置权。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业务复杂,涉及当事人较多。国际租赁服务贸易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同时这三方当事人至少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涉及多种不同合同,至少需要两份合同,而且合同形式多样化。
在国际租赁服务贸易中,充当出租人的各类机构较多,主要有租赁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制造商、经销商和经纪人、租赁联合体、国际性租赁组织等。出租人和承租人能享受多种优惠政策,西方国家对租赁业务一般给予投资减税、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
主要方式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通常分为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和综合性租赁三大类,其中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两种基本方式。
融资性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完全付清租赁,是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出租方融通资金购买或承租机械、设备等租赁物,然后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按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合同期满后租赁物按合同规定处理。融资性租赁是目前国际租赁贸易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方式。其主要形式包括:直接租赁,出租人出资从国内外制造商处购进设备,再租给承租人使用;转租赁,国内租赁公司租进设备后再租出给本国次承租人;衡平租赁,也称杠杆租赁,出租人通常只需投资租赁设备成本的20%-40%,金融机构贷给其余60%-80%的资金;销售回租租赁,物主将自己拥有的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向租赁公司租回使用;风险融资租赁,出租人将设备以租赁和投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由此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捆绑式融资租赁,承租人的首付金不低于租赁物价款的30%,厂商收取30%左右的货款,出租人只需融资30%左右;总租赁,承租人在整个合同租期内除了可以租用目前所需设备外,还可根据今后的需要,按同样的租赁条件租用新的设备。
经营性租赁,或称服务性租赁,出租人既提供租赁物,又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对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险以及各种专门的技术服务等。它是一种短期的租赁,服务性强,租金比融资性租赁的租金高,主要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保养和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其主要形式包括:经营租赁,出租人将自己投资经营的设备多次出租,直到该设备的成本全部收回或因过时而被淘汰为止;维修租赁,在融资性租赁的基础上附加维修等各种租后服务。
发展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金融市场积聚了巨额游资,国际租赁由于其所具有的优势而被广泛地运用于融资目的。很多承租人租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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