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服务贸易
编辑词条专业服务贸易是指国家之间专业服务的交换,即一国对他国专业服务提供者在其所在国获得的某些专业或商业营业执照、学位证书以及技术职称等资格予以承认,外国专业服务提供者采用各种方式、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信息提供有关服务,并获得报酬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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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形式
专业服务贸易的交易和其他服务贸易一样,主要有四种形式:过境交付,一国专业服务提供者不需要与消费者直接接触,而是通过一定的媒介,如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向其他国家服务消费者提供专业服务,比如工程技术人员可以坐在家里利用计算机网络为海外机构设计图纸和开展咨询,注册会计师也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为海外客户提供会计服务等;境外消费,一国消费者到另一国接受专业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如本国病人到外国就医;商业存在,一国允许专业服务提供者以经营实体方式到本国来开业,如外国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到本国开办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直接面对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形式是专业服务贸易的主要交易方式;自然人流动,一国专业服务提供者个人以自然人身份进入他国提供专业服务,如外国工程师、医生、律师等到本国从事个体专业服务等。
GATS相关规则
在“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达成的有关专业服务贸易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是各国进行专业服务贸易的基本准则。有关专业服务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GATS、总协定下设的第2个附件(《根据本协定自然人提供服务活动的附件》)和部长级会议作出的《有关专业服务的决定》中。
GATS对专业服务贸易的一般义务规定包括:最惠国待遇,成员方须遵循最惠国待遇的通常做法,如果要申请最惠国待遇的免除,须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免除第二条义务的附录》的规定,原则上这一免除不应超过10年,并须经过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议;透明度;国内规定,在已经做出具体开放承诺的专业服务部门,每个成员方应确保影响服务贸易的一般适用措施均将在合理、客观、公正的情况下实施;承认,为全面或部分履行其对专业服务提供者有关核准、许可或证明的准则或标准的需要,一成员方可承认一特定国家获得的教育程度、经历、符合资格条件以及所颁发的许可证和证明;补贴,补贴可能扭曲专业服务贸易,成员方不应对本国专业服务和专业服务提供者采取使其他成员方的专业服务和专业服务提供者受损的补贴。
GATS对专业服务贸易具体承担义务规定包括:市场准入,每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专业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其在承诺计划表中已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在不违反《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规定,而且与其承诺计划表上的条件和要求相一致的条件下,每一成员方在所有影响专业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应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专业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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