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

编辑词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文件,英文简称GATS,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税务与合规又称: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目录 · 4 个章节

范围与定义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协定将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提供方式: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协定所称“成员的措施”是指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采取的措施,以及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措施。协定所称“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除外。“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任何服务。

一般义务与纪律

协定第二部分规定了一般义务和纪律。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各成员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成员可维持已列入第二条豁免附件并符合该附件条件的不一致措施。透明度条款要求各成员迅速并最迟于措施生效之时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协定实施的措施,并设立咨询点答复其他成员的资料要求。

协定还包含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国内法规、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安全例外以及补贴等条款。其中,国内法规条款要求各成员确保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并维持或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对行政决定进行迅速审查。

具体承诺与逐步自由化

协定第三部分规定了具体承诺,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市场准入条款要求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其在承诺表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条款要求各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第四部分规定逐步自由化,包括具体承诺的谈判、具体承诺表和承诺表的修改。各成员应就具体承诺进行谈判,以期逐步实现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具体承诺表应列明各成员的具体承诺及其实施期限,承诺表的修改应遵循协定规定的程序。

制度条款与最后条款

协定第五部分为制度条款,涉及磋商、争端解决和实施、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以及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争端解决与实施条款规定,如任何成员认为其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可向有关成员提出磋商请求,并可诉诸争端解决机构。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协定的实施和促进其目标的实现。

第六部分为最后条款,包括利益的拒给、定义和附件。利益的拒给条款规定,一成员可对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拒给本协定的利益,如果该服务提供者不是另一成员的法人或自然人,或者该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没有实质性的商业经营。协定还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及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以及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免责声明:本词条由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信息参考。内容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文中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立场。如有错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

联系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icon icon

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icon ic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