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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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规范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多边文件,英文简称DSU,设立争端解决机构负责管理相关规则和程序。

税务与合规又称:《争端解决谅解》、DSU、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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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适用与管理

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适用于按照本谅解附录1所列各项协定(称“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所提出的争端,也适用于各成员间有关其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本谅解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的适用应遵守本谅解附录2所确定的适用协定所含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在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与附录2所列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存在差异时,应以附录2中的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为准。

特此设立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管理这些规则和程序及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DSB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中止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DSB应通知WTO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任何与各自适用协定规定有关的争端的进展情况,并视需要召开会议,以便在本谅解规定的时限内行使职能。如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规定由DSB作出决定,则DSB应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

总则与磋商程序

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保证使争端得到积极解决。如不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则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通常是保证撤销被认为与任何适用协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措施。

各成员确认决心加强和提高各成员使用的磋商程序的有效性。每一成员承诺对另一成员提出的有关在前者领土内采取的、影响任何适用协定运用的措施的交涉给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如磋商请求是按照一适用协定提出的,则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真诚地进行磋商。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进行磋商,如在收到请求之日起2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

斡旋调解与专家组程序

斡旋、调解和调停是在争端各方同意下自愿采取的程序。涉及斡旋、调解和调停的诉讼程序,特别是争端各方在这些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立场应保密。争端任何一方可随时请求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此程序可随时开始,随时终止。总干事可依其职权提供斡旋、调解或调停,以期协助各成员解决争端。

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专家组应由资深政府和/或非政府个人组成。专家组应由3名成员组成,除非在专家组设立后10天内争端各方同意专家组由5名成员组成。专家组成员应以其个人身份任职,各成员不得就专家组审议的事项向他们作出指示或试图影响他们个人。当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时,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专家组应至少有1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

多个起诉方、第三方与报告通过

如一个以上成员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则可设立单一专家组审查这些起诉,同时考虑所有有关成员的权利。单一专家组应组织其审查并将其调查结果提交DSB,应保证争端各方在由若干专家组分开审查起诉时本可享受的权利决不受到减损。如争端任何一方提出请求,专家组应就有关争端提交单独的报告。

任何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且已将其利益通知DSB的成员(称“第三方”)应由专家组给予听取其意见并向专家组提出书面陈述的机会,这些书面陈述也应提交争端各方,并应反映在专家组报告中。第三方应收到争端各方提交专家组首次会议的陈述。

专家组报告应在专家组建立和权限确定之日起的90天内在所有成员之间传阅。在专家组向所有成员提交报告的3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应接受该报告,除非争议的某一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决定进行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接受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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