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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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规范保障措施适用的多边文件,规定成员在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可采取保障措施。

税务与合规又称:Agreement on Safegu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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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与条件

本协议对适用保障措施,即应理解为1994年GATT第十九条所指各项措施的适用制定规则。

仅当某一成员根据本协议条款确定就其国内生产而言,某一产品输入至该成员境内的绝对或相对数量大为增加,且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该成员可适用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应仅对进口产品适用而不管其来源。

调查与损害确定

仅在某一成员的主管当局根据先前确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在符合1994年GATT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公开之后,该成员方可采用保障措施。该调查应包括合理地公开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并公开听证或采用使进口商、出口商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能够呈交证据及表明其观点的适当方法,包括提供机会对其他当事方的诉求予以答辩并陈述其主张。主管当局公布一份报告,阐明其调查发现和就全部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所得出的合理结论。

“严重损害”应理解为是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地位造成的重大总体损害。“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是指严重损害迫在眉睫。在根据本协议条款确定进口的增长是否对某一国内产业已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时,主管当局应当评估与该产业状况相关的客观和具有量化性质的所有相关因素,特别是在绝对和相对条件下有关产品进口增长的比率和数量、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销售水平的各种变化、生产、生产率、能耗、利润、亏损和就业。除非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某项调查表明在有关进口产品的增加与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调查。

保障措施的适用与期限

保障措施仅应在为防止和救济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所需时,由某一成员加以适用。如果使用数量限制,此一措施不应将进口量降至最近一个时期的进口水平,即有统计数据表明的有代表性的前三年的平均进口水平,除非有正当理由说明不同的水平为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所必需。成员应当选择适用最能达到这些目标的措施。

成员仅应在为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所需要的一段时期内适用保障措施。除根据本协议规定予以延长外,此一期限不应超过两年。适用某项保障措施的总期限,包括适用任何临时措施的期限、初始适用的期限及其任何延期,不应超过八年。为便利进行调整起见,如果保障措施适用期限超过一年,则适用该措施的成员应在适用期内定期地逐步予以放宽。如果该措施的适用期限超过三年,则适用此措施的成员应在不迟于该措施适用的中期审查该措施的适用情况,并且在合适时撤销该措施或者增加放宽适用的幅度。

发展中国家成员与争端解决

对于来自单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在进口国的有关进口产品中的份额不超过3%以及占份额不足3%的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总体份额不超过有关产品进口的9%时,保障措施不应对该产品适用。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权在最长期限之外再延长最高达两年的时间适用某项保障措施。

由《争端解决谅解》所详述和适用的1994年GATT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协议下产生的协商和争端解决。特此设立在货物贸易理事会属下的保障委员会,并应对愿意为其服务的任何成员开放参与,负责监督并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本协议的一般执行情况并对其改进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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