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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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规范海关估价规则的多边文件,规定进口货物海关价值应以成交价值为主要依据,并设定了其他估价方法。

税务与合规又称:Agreement on Customs Valuation
目录 · 4 个章节

产生背景与宗旨

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采用从价法或混合法来计征关税,因此,完税价格是海关征收从价关税的主要依据。进口商申报的价格并不当然成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只有当该价格被海关接受,才能成为完税价格。由于存在同一商品可能有多种交易价格以及不正当商业行为等现象,如何准确地对应税商品估价并确定完税价格,就成为海关计征关税时应注意的重要问题。

GATT早期在海关估价问题上进行了谈判。早在缔约之初,《GATT1947》第7条“海关估价”就规定,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基础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值”为依据。由于该条款的规定太过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海关估价在许多国家仍被作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手段。在1973年开始的东京回合中,各缔约方经过多次谈判和商议,最终达成了《关于实施(GATT1947)第7条的协议》(又称《海关估价守则》)。乌拉圭回合在对《海关估价守则》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达成了《关于实施(GATT1994)第7条的协议》(又称《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的宗旨是,通过规范各成员方对进口产品的估价方法,防止成员方使用任意或虚构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确保海关估价制度的公平、统一和中立,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障碍,并易于操作和监督。协议要求各成员方将各自国内有关立法与协议协调一致,进而确保这些规则在实际操作中的统一性与可预见性。

海关估价规则

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应为成交价值,即该货物出口给进口国并按第八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成交价值应满足以下条件:对买方处置或使用的这些货物不得加以限制,但进口国法律或政府当局所施加或需要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以及对货物价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销售或价值不受某些不能确定被估价货物价值之条件或因素的影响;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买方对货物随之进行的任何转售、处理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按第八条规定做出适当调整;买方和卖方没有关系,或在买方和卖方有关系时,按本条第2款海关之目的,该成交价值可以接受。

如果不能满足成交价值的条件,则依次适用以下估价方法:与该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值;与该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值;如果进口货物或者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按进口时的条件在进口国出售,则基于在该被估价货物同一进口时间或大体相同的进口时间,向与出售货物人员无关的人员出售最大量的进口货物或相同类似的进口货物的单位价格,但应扣除通常支付或议定支付的佣金、通常的运输和保险费用、适当的第八条所述的成本和费用以及由于此项货物的进口和销售而在进口国应付的海关关税和其它的国家税收;以估计价值为依据,估计价值应由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料和制造或其它加工的费用或价值、相当于通常反应在由出口国生产商向进口国出口而进行的与被估价货物同级或同类的货物销售金额的利润和一般费用额以及反映该成员按第八条第2款选择估价方式所必需的一切其他费用支出或价值组成。

如果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不能按第一条至第六条包括第六条的规定加以确定,海关价值应使用与本协议和1994年GATT第七条的原则和一般规定相一致的合理途径并根据进口国的现有资料加以确定。按本条规定,不得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海关价值: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在进口国的销售价值;为海关目的而规定接受两个备选价值中较高价值的方法;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价值;除按第六条规定为相同或类似货物确定的估计价值之外的生产成本;向进口国之外的国家出口的货物价值;最低海关价值;或任意价值或虚假价值。

调整与附加费用

在根据第二条规定确定海关价值时,应在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加上:由买方发生但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货物价格中的费用,包括除购买佣金之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作为有关货物海关目的之一的集装箱费用、包括劳动力和材料在内的包装费用;由买方以减价或免费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出口商进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提供的,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商品和劳务价值,包括包含在进口货物之内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项目,进口货物生产中使用的工具、染料、模具和类似物件,进口货物生产中消耗的材料,在进口国以外其他地方所采用的为进口货物生产所必需的技术、发展、工艺、设计、图表和说明;作为被估价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支付与被估价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证费;因随后转售、处理或使用进口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地给卖方带来任何部分收益的价值。

在制定法律时,各成员国应规定下列各项费用是否全部或部分地包括或不包括在海关价值中:将进口货物运输到进口港口或地点的费用;与进口货物运输到进口港口或地点有关的装卸费和手续费;保险费。

管理、磋商与争端解决

第二部分规定管理、协商和争端解决,包括设立海关估价委员会和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以及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第三部分规定特殊和差别待遇,包括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灵活安排。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包括保留和国内立法。每个成员应确保不迟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保证本国法律、规定和管理程序符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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