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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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规范进口许可程序的多边文件,规定自动进口许可和非自动进口许可的规则,旨在简化行政管理程序并确保公正平等执行。

税务与合规又称: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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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本协议之目的,进口许可系指为实施进口许可制度而采用的行政管理程序,该制度要求向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呈交申请书或其他文件(指非海关所需文件)作为货物进入进口国成员关境的先决条件。

为防止因不恰当地施行行政程序而导致贸易的扭曲,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目标及财政和贸易需要,各成员应确保为实施进口许可制度而采用的这些程序符合由本协议解释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包括关贸总协定附件和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进口许可程序的规则在适用上应当不偏不倚,在管理上应当公正、平等。

在向进口许可委员会通报的资料中,应采用得以使各政府及贸易商熟悉了解的方式公布所有有关呈交许可申请程序的规定和情况,包括关于个人、企业和机构提出这种申请的资格,需接洽的行政机关以及需申领许可证的产品清单等。此类公布,若可行,应在许可要求生效之日前21天,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生效之日。

申请表格和展期表格(若适用),应尽可能简化。申请程序和展期程序(若适用),应尽可能简化。应准许申请者有一段合理期限提交许可证申请书。若有截止日期,该合理期限至少应为21天。申请者应只同与申请有关的一个行政机关接洽,若确需与一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接洽,他所接洽的行政机关不应超过三个。

自动进口许可

自动进口许可系指根据本协议规定之条件,在任何情况下一概批准申请并签发的进口许可。自动许可程序的实施方式不应对属于自动许可范围的货物进口构成限制。自动许可程序应被视为具有限制贸易的作用,除非:任何个人、企业和机构只要符合进口成员关于从事自动许可产品进口业务的法律要求,均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进口许可证;在货物结关前任一工作日内都可呈交许可证申请;凡呈交时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证申请,收到应即批准,在行政管理可行的程度内,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各成员承认在无其他适当的程序时,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可能是必要的。只要具备采用自动进口许可之客观条件不变,并且无法用更恰当的办法来达到行政管理之根本目的时,就可以继续使用自动进口许可。

非自动进口许可

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系指未列入自动进口许可定义范围内的进口许可。除实行许可限制本身所造成的影响外,非自动许可不应对进口产生其他的贸易限制或贸易扭曲的影响。非自动许可程序在适用范围和期限上应与其被用来执行的措施相吻合,而且不得超出实施措施所必需的限度而成为一种更大的行政负担。

在出于实施数量限制目的之外规定许可要求的情况下,各成员应公布足够的信息,以便让其他成员及贸易商了解批准和/或分配许可证的依据。若一成员允许个人、企业或机构提出免除或偏离许可证的要求,则该成员应将此情况包括在按第一条第4款公布的材料之中,并且公布关于如何提出这种要求,以及在可能的范围内说明在何种情况下考虑这类要求。

各成员应任一在有关产品贸易上拥有利益的成员的要求,提供下列有关资料:贸易限制的管理情况;近期签发的进口许可证;这些许可证在供应国之间的分配情况;若可行,进口许可产品的进口统计(即金额和/或数量)。用许可方式实施配额的成员应在第一条第4款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得以使成员政府和贸易商熟悉了解的方式,公布按数量和/或价值实行的配额总量,配额开放日期和截止日期以及任何有关变化情况。

凡已满足进口国成员各项法律条件和行政要求的任何企业和机构均具有同等资格申请许可证并应被列入考虑范围。若许可证申请书未获得批准,申请人可要求被告知理由并有权按进口国成员国内立法或诉讼程序提出上诉或要求复查。若按先来先办的原则,申请书已收到并列入考虑范围,办理申请书的过程不应超过30天,若同时考虑一并办理所有申请时,办理时间不应超过60天。许可证有效期的长短应合理,不应短到排除进口,也不应短到排除远距离进口,但为满足未预见的短期需求而进口的特殊情况除外。

机构、通报与审议

在此设立进口许可委员会,委员会由每个成员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选举其主席和副主席,并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使各成员有机会就与执行本协议或与促进本协议目标有关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

制定许可程序或对其作出变更的各成员必须在公布后的60天内将这些内容通报委员会。关于制定进口许可程序的通报应包括下列资料:受许可程序管理的产品清单;索取许可申请资格资料的联系点;接受申请书的行政机关;公布许可程序的出版物日期与名称;根据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定义说明许可程序是自动的还是非自动的;若是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其行政管理的目的;若是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说明通过许可程序所施行的措施;若可能作出估计,许可程序的预计期限,若无法估计,说明为何不能提供预计期限的理由。

委员会应在必要时举行审议,但至少每两年审议一次本协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并应考虑本协议的目标以及其中包含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委员会审议的基础,秘书处应根据按第五条规定所提供的资料和各成员对进口许可程序年度调查表的答复及其他现有的有关和可信的资料,准备一份有关实际情况的报告。各成员保证迅速而又完整地填报年度调查表。委员会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在上述审议阶段中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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