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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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础性多边协定,为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的体制框架,并将多边贸易协议和诸边贸易协议纳入其附件体系。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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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背景与性质

该协定的签署国认识到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应予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保护和维护环境,并承认有必要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协定期望通过互惠互利安排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消除歧视待遇,从而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协定正文规定了世贸组织的建立、范围、职能、机构、与其它组织的关系、秘书处、预算与会费、地位、决策、修正、创始成员、加入、特定成员之间互不适用多边贸易协议、接受生效和保存等事项。

世贸组织的范围与职能

根据协定第二条,世贸组织应为其成员之间与本协议各附件中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有关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的体制框架。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中的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称“多边贸易协议”)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约束所有成员。附件四中的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称“诸边贸易协议”),以接受者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而言,也是本协议的部分,并约束这些成员;对未接受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诸边贸易协议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

协定第三条规定世贸组织应促进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以及进一步实现各协议的目标,并对诸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世贸组织应为各成员处理与本协议各附件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如果部长会议作出决定,还可为各成员的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执行该谈判的结果提供框架。世贸组织应管理实施附件二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及附件三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并应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以更好地协调制定全球经济政策。

组织机构与决策机制

协定第四条规定部长会议应当包括所有成员的代表,应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并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设立包括所有成员代表的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会议的各项职能,并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总理事会应在适当时间召开会议,以行使争端解决谅解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以及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所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它们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分别负责相应多边贸易协议的运作。部长会议应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和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

在决策方面,协定第九条规定世贸组织应继续遵循由一致意见作出决定的实践。除另有规定外,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投票决定。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世贸组织的每一成员有一票投票权。欧洲共同体投票时,其票数应与参加欧共体成员国数相等。除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外,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多数表决通过。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对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具有专门的解释权,一项解释的决定应由成员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在例外情况下,部长会议可以决定豁免某成员方根据本协议和其他多边贸易协议所承担的某项义务,这种决定应经四分之三成员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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