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牛肉协议》
编辑词条《国际牛肉协议》是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多边协议,旨在促进国际肉类和活动物市场的扩大、自由化和稳定,鼓励在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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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目标与背景
该协议参加方确信增加国际合作应对国际肉类和活动物贸易的更加自由化、更加稳定和扩大作出贡献,考虑到避免国际牛肉和活动物贸易严重混乱的需要,承认牛肉和活动物的生产和贸易对许多国家尤其是对某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重要性,并铭记对《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和目标所承担的义务,决定执行1973年9月14日《东京部长宣言》议定的原则和目标,特别是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和更加优惠待遇的原则。
协议第一条明确目标是通过促使逐步消除世界肉类和活动物贸易中的障碍和限制,以及通过改进世界贸易的国际结构,促进国际肉类和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鼓励在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所有方面进行更多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为了达到对国际肉类经济资源进行更合理和更有效的分配的目的;扩大发展中国家参与扩大牛肉和活动物世界贸易的可能性,以确保这些国家在这些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多的利益。
产品范围与市场监督
协议适用于附件所列产品以及由依第5条条款成立的国际肉类理事会增加的其他任何产品。附件产品范围以《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编码列出,包括活牛(01.02)、鲜冷牛肉(02.01)、冻牛肉(02.02)、鲜冷冻牛的食用杂碎(02.06)、肉及食用杂碎干熏盐腌或盐渍的(02.10)以及其他方法制作或保存的肉、食用杂碎或血(16.02)中的牛类产品。
根据协议第三条,每个参加方应定期并及时向理事会提供资料,以使理事会能监督和评估肉类世界市场的总体情况以及每种具体肉类的世界市场情况。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应提供其现有资料,发达国家参加方以及有能力这么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应同情地考虑他们提出的有关技术援助的任何要求。资料应包括有关产品的生产、消费、价格、存货和贸易的过去实绩、现状和对其前景的评估,以及理事会认为必需的其他任何资料,尤其是关于竞争性产品的资料。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应监督市场资料的变化,特别是牲畜头数、存栏量、屠宰量以及国内外价格,以便尽早察觉供求状况中出现的任何严重不平衡的征兆。
国际肉类理事会与协议管理
协议第四条规定理事会应举行会议,评估世界供求状况和前景,对本协议的运作进行全面检查,并为对影响国际牛肉贸易的所有问题举行定期磋商提供机会。如果对世界供求状况进行评估之后,理事会发现国际肉类市场出现严重不平衡的现象或其威胁时,理事会应在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状况的情况下,以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相符的可能的补救这种状况的方法,以供各国政府考虑。措施可以是由进口商和出口商采取的短期、中期或长期措施。
协议第五条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成立国际肉类理事会。理事会由本协议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并履行为执行本协议规定所必需的所有职能。秘书处应为理事会提供服务。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可以在适当时候成立附属工作组或其他机构。理事会通常在适当时候举行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理事会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作出决定。如果理事会成员未正式反对接受某提议,则可视为理事会对提交其考虑的问题作出了决定。
协议最后条款规定,本协议向任何国家或在其对外商业关系和《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规定的其他问题上拥有完整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地区和欧洲共同体开放,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协议有效期应为3年。除非理事会在期满前至少80天另有决定外,本协议每次延长期为3年。任何参加方可以退出本协议,这种退出应在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收到退出书面通知之日起60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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