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奶制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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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奶制品协议》是于1979年4月12日签订、1980年1月1日生效的多边协议,旨在市场尽可能稳定的条件下和在进出口国互利的基础上,扩大世界奶制品贸易并使其更加自由化,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废止。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International Dairy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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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目标与产品范围

该协议参加方承认奶及奶制品的生产、贸易和销售对许多国家经济的重要性,承认为了避免过剩和短缺以及把价格稳定在公正水平上的必要性,注意到奶制品的多样性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以及以大幅度波动为特点的奶制品市场状况和进出口措施的增多。协议目标为在市场尽可能稳定的条件下和在进出口国互利的基础上,扩大世界奶制品贸易并使其更加自由化,并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协议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奶制品部门,包括按照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所划分的如下品种:奶和奶油(未浓缩或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奶和奶油(浓缩或加糖或其他甜物质)、酪乳、结块的奶及奶油、酸奶、酸乳油以及其他发酵或酸化奶及奶油、乳清、黄油及其他由乳提取的脂和油、乳酪及凝乳、酪蛋白。若理事会认为有必要适用到其他产品时,本协议可以适用含有上述所列奶制品品种的其他产品。

资料和市场监督及理事会职能

协议第三条规定每个参加方应向理事会提供为它监督和评价整个世界奶制品市场状况以及单项奶制品的世界市场状况所需要的资料。资料包括关于产品的生产、消费、价格、库存、贸易的过去实绩、现状和前景等方面的资料,还包括正常的商业交易之外的交易,以及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参加方还须提供它们的奶制品部门的国内政策、贸易措施以及关于双边、诸边或多边的承诺。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应拟定并不断更新一份关于影响奶制品贸易的全部措施的清单。

国际奶制品理事会的职能包括对世界奶制品市场现状和前景进行评估,以及审议本协议的运作情况。若理事会发现产生了影响或可能影响全部或一项或多项国际奶制品贸易的严重的市场失衡或其威胁时,理事会将着手找出可能解决问题的措施,供各国政府研究,但尤其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措施包括有助于改善世界市场的总体状况的中短期或长期的措施。

协议第五条涉及粮食援助及正常商业之外的交易。参加方同意与粮农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培养关于奶制品对提高营养水平所起的作用的认识,并了解通过何种方式方法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这些奶制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粮食援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奶制品,参加方每年应尽可能将它们拟捐献的这种粮食援助的规模、数量及目的提前通知理事会。

附件规定与管理机制

协议第六条列明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一条至五条规定的情况下,下列产品要受到附件规定的约束:奶粉和含脂奶粉,不包括乳清粉;奶脂;某些乳酪。某些奶制品附件进一步规定了产品范围、试制产品、最低价格、资料的提供、出口参加方的义务、背离和紧急行动等内容。最低价格方面,各参加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第二条所述产品出口价格不低于本附件适用的最低价格。

协议第七条规定应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国际奶制品理事会。该理事会应由本协议全体参加方的代表组成,执行为履行协议各项规定所必须的一切职责。理事会应由秘书处提供服务,应制订其议事规则,可视情况设立附属工作组或其他机构。理事会通常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作出决定。理事会还应设立一个某些奶制品委员会,以执行为履行附件各项规定所必需的一切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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