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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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一中的多边贸易协议,为农产品贸易改革进程建立基础,旨在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通过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等领域的承诺逐步削减农业支持和保护。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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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目标

各成员决定为发动符合《埃斯特角城宣言》所列谈判目标的农产品贸易改革进程而建立基础,忆及它们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时所议定的长期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并应通过支持和保护承诺的谈判及建立增强的和更行之有效的GATT规则和纪律发动改革进程”,又忆及“上述长期目标是在议定的期限内,持续对农业支持和保护逐步进行实质性的削减,从而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的限制和扭曲”。

各成员承诺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等领域内达成具体约束承诺,并就卫生与植物卫生问题达成协议。协定同意在实施其市场准入承诺时,发达国家成员将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和条件,对这些成员有特殊利益的农产品在更大程度上改进准入机会和条件。协定注意到应以公平的方式在所有成员之间作出改革计划下的承诺,并注意到非贸易关注,包括粮食安全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同时考虑改革计划的实施可能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产生的消极影响。

市场准入与特殊保障

协定第三部分规定市场准入减让涉及关税约束和削减,并涉及其中列明的其他市场准入承诺。各成员不得维持、采取或重新使用已被要求转换为普通关税的任何措施,除非第5条和附件5中另有规定。

第5条为特殊保障条款,规定对于已将措施转换为普通关税、且在其减让表中用“SSG”符号标明为减让对象的一农产品,任何成员仍可援用特殊保障规定,条件是进口量超过触发水平,或进口价格低于触发价格。根据第1款(a)项征收的任何附加关税只能维持至征收该项关税的当年年底,且征收的水平不得超过采取该措施当年实施的普通关税水平的三分之一。特殊保障的运用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采取行动的成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农业委员会。

国内支持承诺

协定第6条规定每一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所含国内支持削减承诺应适用于其所有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措施,但按照本条和本协定附件2所列标准不需进行削减的国内措施除外。这些承诺以综合支持总量和“年度和最终承诺水平”表示。政府直接或间接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援助措施属发展中国家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中农业可普遍获得的投资补贴和发展中国家成员中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生产者可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应免除国内支持削减承诺。

如一成员在任何一年中其以现行综合支持总量表示的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未超过该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列明的相应年份或最终约束承诺水平,则该成员应被视为符合其国内支持削减承诺。对于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如未超过该成员一基本农产品在相关年度内生产总值的5%,则不需将其包括在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中,也不需削减;对于非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如未超过该成员农业生产总值的5%,同样不需包括和削减。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本款下规定的微量百分比应为10%。

出口竞争承诺

协定第五部分规定每一成员承诺不以除符合本协定和其减让表中列明的承诺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供出口补贴。第9条列明受削减承诺约束的出口补贴,包括:政府或其代理机构视出口实绩而向公司、行业、农产品生产者等提供的直接补贴;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为出口而销售或处理非商业性农产品库存,价格低于向国内市场中同类产品购买者收取的可比价格;依靠政府措施供资的对一农产品出口的支付;为减少出口农产品的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政府提供或授权的出口装运货物的国内运费,其条件优于国内装运货物;视出口产品所含农产品的情况而对该农产品提供的补贴。

第10条规定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各成员承诺不通过非商业性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第11条涉及加工产品,规定对加工产品的出口补贴承诺应适用于该加工产品中所含的基本农产品。第12条规定出口禁止和限制的纪律,成员在设置出口禁止或限制时应考虑对进口成员粮食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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