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编辑词条《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一中的多边贸易协议,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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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与义务
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符合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被认为符合各成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采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义务。
协调一致与同等对待
为尽可能广泛地协调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符合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以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要有科学依据。
在同等对待方面,如果出口成员客观地向进口成员表明它所采用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即使这些措施不同于进口成员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所采用的措施,各成员应同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为此,根据请求,应向进口成员提供进行检验、测试,以及执行其他有关程序的合理的机会。各成员应根据要求进行磋商,以便就所规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同等性的承认达成双边和多边协议。
风险评估与透明度
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依据适应环境的对于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各成员在决定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一目标。
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应寻求获取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并相应地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应通知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改变,并根据附件2有关规定提供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
技术援助与特殊待遇
各成员同意促成以双边形式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这些援助尤其可以在加工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包括成立国家管理机构等领域;也可以采取建议、信贷、捐赠和转让,包括以寻求技术知识为目的的培训和设备等方式。当发展中国家出口成员为达到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要求而需要大量投资时,后者应考虑提供这类技术援助。
各成员在准备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在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允许留有分阶段采用新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余地时,则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有利害关系的产品较长的适应期。委员会有权根据这些成员的要求,并视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允许这些国家对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具体和有时限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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