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编辑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条件与承诺的法律文件,包含总体规定、减让表和最后条款三部分,涉及贸易体制管理、非歧视、特殊贸易安排、贸易权、国营贸易、非关税措施、进出口许可、价格控制、补贴、农业、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内容。
目录 · 3 个章节
总体规定与贸易体制管理
议定书第一部分为总体规定,明确中国加入WTO协定的法律效力,中国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生效的法律文件修订或修正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应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除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多边贸易协定中自该协定生效时起所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应履行的义务。
在贸易体制管理方面,中国应保证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适用于整个中国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管理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在特殊经济区方面,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中国应向从特殊经济区进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适用通常适用于进口至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税费和措施。
在透明度方面,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中国应在此类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WTO成员请求,向WTO成员提供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此类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应在实施或执行时提供。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贸易权与国营贸易
在贸易权方面,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
在国营贸易方面,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非关税措施与进出口许可
在非关税措施方面,中国应遵守WTO协定所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并应取消对进口产品的所有非关税措施,包括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要求、特定招标要求以及其他类似要求,除非WTO协定或本议定书另有规定。中国应保证其非关税措施的适用符合WTO协定。
在进出口许可方面,中国应定期在官方刊物上公布所有负责授权或批准进出口的机构清单,以及获得此类授权或批准的程序和标准。中国应将加入后仍然有效的所有许可程序和配额要求通知WTO,并应每年向WTO通知这些要求。中国应保证其进出口许可程序符合WTO协定,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定》。中国应保证对进出口许可的申请不设任何最低资本或贸易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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